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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在上海三人和包工程,其中一個人是與甲方接頭 然后三人在和包,工程接下來一共有三處,三個人也就在分別在三個工地管理,后來其中有兩個工地結束賺的不多 三個人就平分了。
還有一處工程利潤比較多 在2011年年底總產值達到四十萬之多接頭人耍賴 說前面兩個工程結束了要想要錢的話必須簽字。紙上是這樣寫的;共兩個建筑工程項目現已結束,經相互協商處理了尾事宜商事如下:
《1》二項工程尚有余款計:兩萬五千元整為結算回來。
《2》二項工程尚了尾部分未經計量平方《接實際測量驗收計算》待結算 以上兩項了尾余款及待結算平方款待201年底由向X負責結算 按實際全額三人平均分配。
《3》在合作時間施工中增至工具設備,<除低值易耗品>折價一萬元整,三人平分,每人3500元2012年底由向某付給。
《4》三人合作到此告一段落,今后各自工作············
在此協議簽字生效
在本合同中未提到第三處工程存在,第三處工程卻是存在的。如不簽字做好的兩處工程款一分也拿不到,第二天就要過年了,所以被逼無奈只好簽字。我想問問第三處工程款還能拿到嗎?請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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