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柱起訴原最高人民副院長張軍名譽權糾紛案民事起訴狀
原告:楊金柱,男,漢族,大學文化,1956年9月出生,湖南省洞口縣人,湖南岳林律師事務所律師,住長沙市岳麓區石佳沖X號,聯系電話13908460728。
被告:張軍,男,漢族,研究生學歷,1956年10月出生,山東省博興縣人,原最高人民副院長(國家一級大法官),現任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住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X街甲X號,聯系電話8398XXXX
案由:名譽權糾紛
訴訟請求:
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不得再發表侮辱律師形象的不當言論;
二、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元人民幣;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2年5月19日經濟觀察報發表《副院長們的壓力》一文,被告在全國第一期(總第3期)高中級副院長輪訓班上發表了無端指責律師的言論,現將該文的兩段原文摘錄如下:
張軍談到要特別注重程序正義。“更多的案件,是因為程序上欠公正,該做的沒有做,那么導致炒作。包括對律師的一些不公正的情況,使得極個別的無良律師在法庭上,控告法庭,嚴重違反庭審秩序,公布出來以后,沒人相信法官,誰也不信,只相信那些律師的胡說八道。”
張軍表示,事實證明法官駕馭庭審能力不高。有兩個原因,一是我們的庭審雖經1996年的修改被認為是采納抗辯式的庭審方式,但是觀念上、實際操作中仍然帶有糾問式的色彩,法庭的沖突遠遠不是那么激烈,總體是有序的。所以遇到(廣西)北海、(貴陽)小河區、(江蘇)常熟的律師鬧庭情況時,我們的法官當時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處理。
被告在上述講話中提到了廣西北海案件、貴陽小河案件、江蘇常熟案件,指責該三個案件中的部分辯護律師在法庭上“鬧庭”、在法庭上“胡說八道”,將部分辯護律師稱為“無良律師”。
眾所周知,“無良”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屬于典型的貶義詞,代表“不良、無恥、卑鄙、缺德、陰損 ”等含義,“無良”的反義詞是“優良、良好、善良、高尚 ”等。
“無良”一詞在中國古已有之。詩經中《鶉之奔奔》“鶉之奔奔,鵲之強強。人之無良,我以為兄!鵲之強強,鶉之奔奔。人之無良,我以為君!”《鶉之奔奔》諷刺在位的君主品行丑惡,經考證是指衛公子頑與父親衛宣公的夫人宣姜姘居生子的事。以鵪鶉、鵲鳥雌雄相隨反興宣姜的亂倫無恥。衛宣公霸占兒媳為妻,宣姜又與公子頑通x,人民以為禽獸不如,故稱其為“無良”。由此可知,“無良”是對品行不端者的一種極負面的道德評價。
原告認為,被告面對著為數眾多的來自全國各地的高中級人民的副院長們,特別是面對著有新聞媒體參與報道的情況下,被告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言論會被廣泛傳播并在社會公眾心中造成影響。但是被告依舊指向明確地說廣西北海案、貴陽小河案、江蘇常熟案的律師“鬧庭”“無良”“胡說八道”,此舉顯系被告主觀故意而為。
同時,被告作為一名長期工作在司法系統的法律人,其更應該知道,人類的權利發展歷史已經證明,認真負責,積極熱心的辯護律師是自由、權利和法治的最后堡壘,是抵抗氣勢洶洶的公權力枉法裁判無辜民眾的最后一道防線。辯護律師的任務就是要對公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挑戰,就是要遏制國家機器對無權無勢的小民百姓恣意妄為,就是要去呼吁,去保護那些孤立無援的民眾的正當權利。然而被告在不具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將各位律師的行為斥責為“無良”“鬧庭”,更可見其主觀之惡性。
被告上述言論經《經濟觀察報》刊載的《副院長們的壓力》一文傳播,在全國范圍內造成了民眾對刑事辯護律師,特別是對參與廣西北海案、貴陽小河案、江蘇常熟案的各位律師的負面評價,致使包括原告在內的多位律師的個人網站、博客或微博等社交工具時常收到不禮貌留言,甚至造成律師家人對各位律師所從事工作的不理解,導致各位律師難以正常工作,精神備受煎熬。
在北海案件中,原告不僅是北海律師團的發起人和組織者,而且擔任第一被告人裴日紅的第一辯護人,在二十多天的庭審中出庭辯護。庭審最后一天,由于第一公訴人張志剛多次無端指責辯護律師的職業操守,原告為了捍李律師的辯護權和人格尊嚴,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兩次怒拍桌子,被審判長張黔鄂法官逐出法庭失去第二輪發表辯護詞的機會。
在貴陽小河案件中,原告擔任第一被告人黎慶洪的第一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被審判長黃敏法官多次口頭警告。庭審第五日,在黃敏法官無端制止楊金柱對黎慶洪發問時,楊金柱站起來丟掉話筒怒斥黃敏法官達五分鐘之久,聲震屋瓦。其后,楊金柱對黎慶洪發問70余分鐘,使黃敏法官不發一聲。
據此,原告有理由認為被告是在無端指責原告,給原告扣上“無良律師”的帽子,被告的無端指責不僅是對原告的嚴重污蔑,也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原告于2012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8日,在七天時間里用特快專遞給被告郵寄了七封公開信。通過查詢,該七封公開信均被最高的工作人員簽收。同時,原告將該七封公開信在原告的新浪博客上公開發表。遺憾的是,被告對該七封公開信沒有給原告任何回復。
2013年2月6日,北海市中級對裴日紅等五名被告人故意傷害(致死)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裴日紅等五名被告人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隨后,楊在新等四名律師和宋啟玲等三名證人涉嫌的偽證罪均被撤銷案件。
這一判決結果證明:北海律師團辯護律師的依法辯護產生了重要作用,使12名公民免遭刑事追究,被告當初指責辯護律師“無良”、“鬧庭”、“胡說八道”的言論是完全錯誤的!
2013年2月9日,原告在博客上發表博文《文攻武衛 楊金柱蛇年死磕張軍》,要求被告在2013年2月28日以前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否則,原告將依法對被告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非常遺憾的是,被告對原告的這一正當要求置之不理。
為此,原告特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3條、第15條、第22條,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最高人民關于《最高人民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等有關規定,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并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19條之規定,訴之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
具狀人:楊金柱
2013年3月11日
[回復/補充 北京律師·東城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