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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服湖南省邵陽縣人民(2012)陽法信訪網答復意見書.
我于2012年3月20日收到湖南省邵陽縣答復意見書.因不服處理意見.特提出如下異議;
一,附屬設施實本屬于我所有,1995年5月6曰經家人協商,分家協議為證,土地使用證為證,房產證,拍賣確認書,協議書,將附屬物(包括豬舍,廁所,廚房等)就分給我所有,而我父親的債是從1996牟9月后開始,根本不存在惡意轉讓,逃避債務行為。
二,對我房屋末進行重新評估就擅自拍賣,拍賣程序違法,1999年10月4曰,委托房地產評詁公司對我房屋評估,拍賣,結果未成功,經過幾年后,2002年11月在沒有進行重新評估的情況下末通知當事人再次拍賣,該公司與艾民(系湖南省邵陽縣人民執行局工作人員艾永國之兄)拍賣程序嚴重違法。
三,拍賣成交確認書中及拍賣協議的拍賣標的,并不包括附屬設施(豬欄,廁所等)邵拍字《2002》拍賣成交確認書清楚記錄;對本次拍賣的是;位于塘田市鎮周國保房屋。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拍賣物包括附屬設施豬欄等。雖然2002年11月30曰一天有兩份內容不同的房屋產權買賣合同,但只要是人就可看出,這是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對3.5萬元的購房款及我加蓋第三屋的價格認定強烈不服。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處置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房屋拍賣后,本人的3.5萬元卻無從著落。對于房屋的第三層,我1997年建筑時實際花費成本3.8萬元,到2002年11月拍賣時的市場價6.8萬元,可在末進行重新評估就以1.68萬元進行拍賣,實乃欺人太甚。導致霸占并非法建筑.
五,《答復意見書>反應有關工作人員違法辦事.工作本是嚴肅,嚴謹,但在答復意見書中多次引用:'疏怱大意;校對錯誤;不妥;等字眼,其實質是為掩蓋其行為違法,暗箱操作.以上幾點,希望有關部門能明察秋毫,給我一個公正的答復.
此致
有關部門
邵陽縣塘田市鎮, 異議人;王小蓮,周爰兵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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