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每年都要參加年審,交一筆數額不低的年審注冊費,未經年審注冊的律師不能執業。2001年全國12萬律師,按注冊費人均2500元計算,每年就是3個億。年審注冊費的收取是否合法?洛陽兩律師從2001年11月起叫板當地司法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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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午汜一審勝訴,判決結果在全國產生影響
2002年12月6日,洛陽市洛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蘇濱在先(后撤訴)、李午汜隨后接力狀告洛陽市違法收取律師年審注冊費行政訴訟案,終于有了結果,原告李午汜一審勝訴。洛陽市西工區人民在[2002]西行初字第69號行政判決
書中稱:按照1994年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號令《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被告洛陽市未能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取律師年審費的證據,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費收據也未使用財政主管部門印制或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故依法確認被告收取原告2001年的年審注冊費的行為違法;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在此判決作出的10多天前,洛陽市政府在《洛陽日報》上刊登的公告中,確認洛陽市所收的律師注冊費、律師事務所年檢費為合法收費項目。
《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設置新的收費項目,
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主管部門市核;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審核……財政、物價等主管部門必須按規定辦事,嚴格審核把關,審核同意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李蘇濱、李午汜接力式訴訟引起了全國眾多律師的關注,在互聯網上鬧得沸沸揚揚。由于最先起訴的李蘇濱在其訴狀中是探討性地提出收取律師年審注冊費違法,請求予以確認,被人戲稱為“全國12萬律師的一個羞答答的官司”。2002年12月3日,中華全國秘書長賈午光與中國律師網網友相約該網
聊天室,暢談關于律師的種種話題時,有網友問到律師年審(檢)注冊費的問題,賈午光這樣回答:根據國家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取的年審(檢)注冊費,已經取消,個別省份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繼續收費的也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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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蘇濱首吃螃蟹,拉開“全國12萬律師的一個羞答答的官司”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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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蘇濱今年47歲,中共黨員,轉業軍人,1991年8月從事律師工作至今。他第一個對司法行政部門收取律師年審注冊費進行發難。他認為,這筆費用的收取沒有法律依據,收取的數額沒有客觀標準。2001年6月,他交過當年的2500元律師年審注冊費后,經過一番思考,于同年11月10日具狀到洛陽市西工區,狀告洛陽市和洛陽市收取律師年審注冊費違法。
對于起訴誰,李蘇濱頗費了一番腦筋。告亂收費吧,可收費票據上是的章;告吧,又不能作為行政案件的被告。最后他把兩個單位列為共同被告,你總不能說兩家都沒收錢吧。因為當初是把錢交到律師事務所,由所里匯總后統一交給市的,市只開了一張針對所里的票據。他說服本律師事務所,開了一個代交給市2500元的證明。
2001年12月7日,西工區通知李蘇濱交費立案。2002年3月下旬,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B
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洛陽市、洛陽市發表了以下觀點: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收取律師注冊費為違法行為”,實質是要求確認省司法廳1999年11月23日發布的《關于轉發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規范律師注冊費和律師機構注冊登記費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批復)的通知》(豫司文[1999]258號),以及此前省物價局、財政廳作出的《關于規范律師注冊費和律師機構注冊登記費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批復》(豫價費字[1999]167號、豫財預外字[1999]35號)為無效文件,這兩個文件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二、省物價局、財政廳是省物價和財政收取管理的行政機關、對所屬轄區有權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其發布的文件不論是否合法,在沒有被廢止之前,其所轄區域有關部們都必須執行。被告依據豫司文[1999]258號文件執行豫價費字[1999]167號、豫財預外字[1999]35號文件,不但不是違法行為,而且是正當的合法的行為。三、原告沒有弄清誰是被告,濫用了訴權。其一,原告只交了一個2500元,兩家被告不可能都收了,把兩家都告上法庭,必有一錯;其二,豫價費字[1999]167號、豫財預外字[1999]35號文件是省物價局、財政廳聯合下發的,原告不針對發布文件的主體訴訟,顯然訴錯了對象。因此,被告洛陽市、洛陽市請求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C
庭審中,原告李蘇濱主要從兩大方面闡述了自己的主張。
一、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亂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中規定:清理期間,除國家法律法規之外,暫停審批新的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今后所有新增加的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隸屬關系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分別征得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同意;對1997年7月7日前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少數確需保留的,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重新審批,并征得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豫司文[1999]258號文件,豫價費字[1999]167號、豫財預外字[1999]35號文件(以下統稱258號文件)中規定的“律師注冊費(含公告費)”,形式上屬“重新規范和明確”的收費,即“新的收費”,依中發[1997]14號文件規定,屬于違法“頂風審批”,且以后也未報省級以上政府或部門審批,沒有效力;從258號文件中規定的收費用途來看(主要用于律師工作的宣傳、培訓、業務交流、質量檢查和對律師機構、律師的管理,法律援助以及對律師事業的發展等方面的支出),實質是管理費性質,可豫司文[1999]258號文件下發37天后,即1999年12月30日,財政部、國家計委依據中發[1997]14號文件下發了《關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9]195號),其中明令取消了“律師管理費”。
二、2001年1月16日財政部《關于印發2000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中向全國公布的共計409項收費項目,司法行政部門的共計11項收費項目中,沒有“律師注冊費和律師機構年檢費”這類項目,也印證了258號文件規定收費的違法性。其實早在1991年5月6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在《關于審定行政事業收費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就明文規定,對證照進行年檢、查驗,除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費。1997年8月29日國家計委《關于治理亂收費或減輕企業負擔有關政策的意見》中專門對“涉及年審、年檢及其管理”相關的收費問題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對企業進行年審、年檢及進行管理的主要內容,但沒有明確規定要收費而收取的年審費、年檢費、管理費等都要一律取消。而258號文件中列為收費依據的《律師法》、《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恰恰只有年審、年檢及管理的工作內容的規定,而沒有收費的規定。
原告李蘇濱認為,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被告既拿不出法律法規,也拿不出規章,只能視為收費行為無合法依據。尤其是258號文件本身就與國家一系列法規、規章相抵觸而無效,更不能當作收費合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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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重重,“首吃螃蟹者”無奈撤訴
當初,李蘇濱考慮到非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訴訟可能會敗訴,幾乎在西工區立案的同時,他又向該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洛陽市違法亂收年審注冊費,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此民事案于2002年4月24日開庭。這次他找到了一個好幫手,洛陽市助理調研員李午汜,以公民身份做李蘇濱的代理人。李午汜在代理詞中稱:被告不具有收取律師年審注冊費的主體資格,也無任何委托,其收費行為屬民事侵權。幾日后,主審法官約見代理人,以該費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民事庭管轄和交費主體不是原告為由,讓其動員原告撤訴,否則判決結果對原告不利。
“禍”不單行。2002年4月28日,在一個洛陽全市數百人的律師大會上,洛陽市一負責人與市一負責人一起,宣布對李蘇濱的律師執業證2002年暫緩注冊。理由是1995年李蘇濱“私自接案”、“私自收費”。接著,市律師懲戒委員會有關人員找李蘇濱談話,調查他1995年“私自接案”、“私自收費”的問題。
原來,早在1995年8月,洛陽市老城區認為李蘇濱“私自收費”涉嫌貪污,將其批捕關押。1年后,老城區又以該案不屬本院管轄為由,將案件移交給西工區。此時,李蘇濱已被關押整整371天。李蘇濱一直認為這是市里個別有權勢的人對他的陷害。西工區接案20天后,為李蘇濱辦理了取保候審。1996年12月25日,該院認為李蘇濱不構成貪污罪,撤銷了案件,但同時認定李蘇濱違反了《律師暫行條例》,屬私自代理、私自收費,遂決定沒收其非法所得63810元。李蘇濱不服西工區的撤案決定和沒收決定,依法逐級申訴,并申請國家賠償,一直申訴到最高人民。2001年2月27日,最高檢作出高
檢復決[2001]第2號決定書:維持西工區撤案決定書中撤銷李蘇濱貪污一案的意見,撤銷其沒收非法所得意見;撤銷西工區沒收決定書;收繳的款項依法移交洛陽市處理。此后,李蘇濱一直在向各有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談及此案,李蘇濱說:“即使我私自接案,按照《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最重只能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也構不成犯罪,可是我竟然被關押了400天,被停止執業4年,直到1999年12月才讓我從事律師工作……”
連續幾天,李蘇濱所在的洛神律師事務所主任也找他談話,勸他撤銷對和的起訴,并答應幫他做工作,使他今年能順利注冊。
李蘇濱向西工區行政庭出示的收費票據交款人名稱是洛神律師事務所,這涉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洛神律師事務所是否會出庭質證?辦案人員也勸其對此案慎重考慮。
李蘇濱與李午汜進行了深入的交流。2002年5月10日,李蘇濱決定將兩案撤
訴。
可李蘇濱的律師執業證今年最終沒能注冊。不要他的注冊費了。
2002年11月7日,洛陽市中級人民賠償委員會決定對李蘇濱進行國家賠償:由老城區向李蘇濱支付其被逮捕后羈押391天的賠償金16930.3元;老城區、西工區兩返還沒收李蘇濱的個人財產,并賠償李蘇濱手機被扣押期間的話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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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隨其后,李午汜接力上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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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蘇濱撤訴之后,李午汜隨即向洛陽市西工區提起了同樣的行政訴訟,并
交納了訴訟費。
李午汜今年49歲,復員軍人,1982年通過招干(律師)考試,以第一名的成績進入洛陽市。剛開始沒有被分配做律師工作,搞宣教,辦《洛陽法制報》,搞普法。1993年到1999年擔任洛陽易元律師事務所主任,后因國辦律師事務所改制又回到,任助理調研員,現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為中國法學會洛陽組組長。在李蘇濱找不到代理人時,李午把以公民身份為他進行民事代理。他對李蘇濱說:“咱倆都是‘兵’,要是你‘犧牲’了,我接著上!
自李蘇濱向提起律師年審注冊費的行政訴訟時起,李午汜一直關注著案件的進展。作為業內人士,他仔細研究了有關收取律師年審注冊費的各種文件,認為不但這筆費用的收取,而且律師事務所年檢費的收取也缺乏依據。對于該案,李午汜有更深層次的思考。1998年國家計委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規定:社會各界和繳費人對收費的使用有監督權和知情權,行政機關有收費政務公開的義務。每年收取的律師年審注冊費及律師事務所年檢費都用于什么地方了?他在工作多年,自己心里有數。僅律師注冊費一項,如果按每個律師每年2500元計,全國12萬律師每年就是3個億!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進行。僅憑紅頭文件就能收取這么大一筆費用,實質上動搖的是整個國家的經濟制度和財產制度; 為了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而違法收費,也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目前,我國政府 機關正處在依法行政的政府行為的偉大變革之中,F在是“四五”普法,普法已經 17年了,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普法的職能部門,不能“燈下黑”,理應是依法行政的表率。另外,作為律師,如果連自己的權益都維護不了,怎能用法律去幫助別人?于是,他接力上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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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午汜2001年的律師注冊費票據的交款人是個人。他把這張票據從其原來執
業的洛陽焦點律師事務所要了出來。為此,他和該所主任的關系鬧得比較僵。焦點律師事務所是從國辦所改制而來,和關系密切。此案開庭時,洛陽市有關負責人對該所主任說:“你們所律師出的事,你找人去!”
西工區于2002年7月5日對此案開庭審理。因對方代理人是同一律師事
務所的同事,雙方見面了比較尷尬,李午汜當庭提交了詳細的書面發言。庭審很快
結束。
此后,李午汜便進入了焦急的等待判決之中。案件的主審法官是行政庭庭長劉旗,李午汜曾幾次到找他,詢問、探討該案。李蘇濱也幾次到,想聽聽有關人員的“口氣”,但每次都“感覺是老樣子”。外圍聽到的幾乎是清一色的敗訴消息。庭長劉旗講,此案曾一度中止審理。
但李午汜一審勝訴了!
勝訴之后的李午汜說,他“相信法律”。在“權力的平臺上”,律師是沒有立足之地的,但在“法律的平臺上”,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為什么一些人評價律師見了權力部門的人是“男的點頭哈腰,女的打情罵俏”?律師自己腰軟!不用法律來撐腰而是去干別的,結果人家“吃你喝你還看不起你”。他說,希望能把這場訴訟看成是“公益訴訟”、“普法訴訟”,目的是為了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而不要在律師執業證年審時為難他和李蘇濱。
2002年12月8日,洛陽市西工區判決作出后的第三天,星期日,市有關負責人召集全市律師事務所主任開會……
截至本文發稿時,記者沒有得到洛陽市上訴的消息。無論此案最終結果
如何,我們認為,此案的意義和價值已遠遠超過了案件本身。
每年又到年檢時,曬曬各地年檢注冊費:http://m.hbhongyijixie.com/ask/112125.htm
[回復/補充 河南律師·洛陽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