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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按事故的經過來寫的,要各位律師花點時間來看了。敬請諒解! 10月7日,我駕駛一輛貨車在靠右側慢車道行駛時(該路段為三機動車道),遇同車道前方車輛減速,我立即剎車嗚笛并向左方向變道避讓,變道后,在慢車道的一輛小車突然左變道入中間車道行駛,此時我避讓不及(但仍有剎車并條件反射向左打方向),我右車頭與小車左車尾相撞。 后來報交警處理,在交警取證過程中,我向交警提出對方駕駛員有酒后駕車嫌疑(因為當時對方臉和脖子都很紅),但交警在現場做酒精檢測時,檢測儀器卻出現故障,于是我和對方駕駛員都沒做成檢測。交警取證后說,事故復雜,雙方各置一詞(小車駕駛員死不承認他是在靠右慢車道行駛,說他是在中間車道行駛是我追尾撞他),無法現場處理,兩車拖走,給雙方開了事故處理預約表,預約時間是:10月12日9時 到了12日,我與小車駕駛員到交警隊接受事故處理,交警讓我們自行調解‚之后調解未果,交給交警處理。13日做口供,交警當時給的答復是,事故復雜,要交給上級做事故技術分析,要10個工作日才出結果。 直到昨天27才被告之交通事故無法查清,現在交警只出了交通事故證明,建議向人法法院提起發事訴訟。但在交通事故證明有兩處描繪錯誤:1.在我的口供材料里有句的描述是:“在我避讓前方險情過程中,對方小車突然變道才發生的碰撞”。2.竟然將我貨車車頭右側與小車車尾左側相撞寫成了與小車車尾右側相撞(真TM都是一班吃白飯的!) 今天我找到辦案交警,要求更改錯誤,但交警解釋說2.的錯誤是打印時出錯,只將2.的錯誤"右"改了"左",并蓋了工章;但口供的描述錯誤拒絕更改。給我的解釋說是:法院不會以交通事故證明上的描述為依據的,沒什么大的問題。我當然不認可,怕因為幾個字的差別到時候輸了官司。后來辦案交警被我纏得不耐煩了,說了一句:“你到時候如果敗訴,就來找我!”并且找了個理由走開了。 我現在有幾問題向各位律師求助:'①交通事故證明上我認為口供描述有誤的地方對我打官司有沒有影響,會不會因此而輸官司??②據我了解,小車駕駛員已經準備起狀告我追尾,我現在要不要同時起訴對方?③如果我同時起訴對方‚我要準備一些什么證據? 虛心求教,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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