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一審被判死緩,引起全國老百姓很大反響。受賄6000萬,因為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被判死刑,緩期執行。刑法規定,受賄十萬元以上情節嚴重者,判處死刑。像劉志軍如此,受賄金額如此之高,完全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理論,情節特別嚴重,雖有酌情從輕的情節,也不得從輕處罰。但劉志軍,從輕了。貪官們笑了。
劉志軍們,為什么笑呢?是因為中國特色的刑罰,及其中國特色的刑罰執行制度,讓他們笑了。劉志軍沒判立x,就保住了性命。而且意味著十年后可能會出獄。大家都是法律人,這里面的奧妙不言而喻。
由此,想到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是否有誤,是否存在空檔期?目前的刑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含死緩)五種。現實是,死緩和無期徒刑即是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只要都是判處有期徒刑的罪,數罪并罰,可累加的刑期也不會超過二十年,被投放監獄后,如果綜合使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那么在獄中的時間可能很短,至于短到什么程度,尚無相關報道。監獄不講、釋放人員不講,案件承辦人不講,一般無人知曉。
再想想特殊人物在獄中的特殊待遇,劉志軍們能不笑么?
所以,我國的刑罰種類要廢除死緩、廢除無期、廢除累加刑期不超過二十年的規定。就確定三種刑罰,拘役、有期徒刑(累加不封頂,多次減刑服刑期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60%)、死刑。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刑罰的嚴厲制裁性質,特別是在當今貪官污吏橫行不法的年代,尤其要嚴刑峻法,阻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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