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9日23點,上海市高級人民副院長等5名官員在位于浦東新區衡山度假村夜總會中最豪華的"鉆石一號"包房接受吃請引發公眾關注。8月2日,此事被曝光。
對此南都評論發布微博稱:#南評晚鐘#當法官開始集體嫖娼,法治的底線也將被擊穿;我們不相信那些玩弄女性的法官,不會去玩弄法律。調查在即,上海高院的幾位法官被黑也好,被套也罷,但法官的權威已經遭受重創,國家的司法形象已經面目全非。生活在這樣一個沒有下線的時代,恐怕我們注定是要辜負了。
其中的邏輯在于,召妓的法官必然也會玩弄法律,但問題是,這其中真的有必然的聯系嗎?召妓的法官是否必然玩弄法律?
帶著這些問題,網友們開談了:
討論摘要
Talk 1@彭曉蕓(時政評論員)
利用生活作風搞人是官方意識形態一貫的路徑,再用生活作風掩蓋權力腐敗,也是官方意識形態最擅長的(衣俊卿事件便是用生活作風遮蔽權力腐敗,用組織紀律取代法治)。民間話語不應當重復官方意識形態的道德教化。而是應當比官方更加明確法與德之間的邊界,對道德教化的說辭不應該上當。如果民間社會贊同用道德話語取代法治精神,那么,就是默許官方可以用組織紀律處理一切法律問題(中國特色的黨紀恰恰如此,黨紀高于法治)。究竟誰比誰更傻?司法腐敗和玩女人、買春混為一談,就是此種邏輯陷阱。
Talk 2 @翟振明自由的綠舟(中山大學哲學系教授翟振明)
當然,這里討論的法官違反了現行的法律。但是,如果我們單單討論“招妓的法官”是否必然道德上墮落,也還是很有意義的。所謂在性問題上對一個人的“道德高要求”指的應該是什么,估計很多人都沒好好想過。
Talk 3 @彭曉輝(華中師范大學性學教授彭曉輝)
道德楷模一直是執政黨所依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標桿。具體到這個【法官嫖娼不可能依法辦案】的命題看,確乎沒有內在的邏輯性。這就讓人想起當面陳獨秀依然嫖娼卻能承當黨的總書記的職責,他之所以被罷免恐怕還是黨內的政治爭斗有關,而不是因為他嫖娼的緣故。
Talk 4 @柯倩婷(中山大學中文系副教授,中山大學性別教育論壇負責人)
就事論事用證據說話吧。性行為違反道德或法律,未必就是潛在的違法分子,別把性事看得那么洪水猛獸。不過,如果現行法律把召妓定為違法,法官違反此法,量刑理應更嚴厲,是否有其他交易和腐敗更應查明。至于召妓被認為低級,未必,召妓也有等級可以包裝得很高檔,很多都不是普通人可以消費得起的。
Talk 5 @諍無遮攔(北京青年周刊主筆)
首先,針對案件本身的事實陳述,用“玩弄女性”這個詞來表述是否合適?其次,官員的私德和官員的履職是兩碼事,當然法官這一職業的神圣性,讓大眾對其私德有期待和要求,這合乎情理。但玩弄女性是否就玩弄了法律,這是一個經不起倒推的邏輯。在中國過往的運動中,“桃色”事件一直是打棒子時用的抓手,功效在于搞臭人品或者轉移視線。而今,這種開展群眾運動的工作方式儼然成了不少人包括所謂“公知”的思維方式,的確令人遺憾。個人覺得,今天圍繞著法官集體買春的話題爆料新聞,最值得關注的信息是所在酒店是政府定點機構,但在眾聲對桃色事件的渲染與韃伐中,這則信息變得籍籍無名……
討論精選:
諍無遮攔
“不玩弄”女性的法官不玩弄法律了嗎?司法體制架構造成的內源性問題沒有討論空間,必然會倒向由私德扒糞進而泛化政治的情緒表達。
彭曉蕓
中國的法治是夠糜爛的,是該批,但批判的邏輯哪去了呢?玩弄女人和玩弄法律有內在的邏輯關系、因果關系嗎?情緒化的評論語言,恰恰敗壞法治精神的養成。
利用生活作風搞人是官方意識形態一貫的路徑,再用生活作風掩蓋權力腐敗,也是官方意識形態最擅長的(衣俊卿事件便是用生活作風遮蔽權力腐敗,用組織紀律取代法治)。民間話語不應當重復官方意識形態的道德教化。而是應當比官方更加明確法與德之間的邊界,對道德教化的說辭不應該上當。如果民間社會贊同用道德話語取代法治精神,那么,就是默許官方可以用組織紀律處理一切法律問題(中國特色的黨紀恰恰如此,黨紀高于法治)。究竟誰比誰更傻?司法腐敗和玩女人、買春混為一談,就是此種邏輯陷阱。
諍無遮攔
首先,針對案件本身的事實陳述,用“玩弄女性”這個詞來表述是否合適?其次,官員的私德和官員的履職是兩碼事,當然法官這一職業的神圣性,讓大眾對其私德有期待和要求,這合乎情理。但玩弄女性是否就玩弄了法律,這是一個經不起倒推的邏輯。在中國過往的運動中,“桃色”事件一直是打棒子時用的抓手,功效在于搞臭人品或者轉移視線。而今,這種開展群眾運動的工作方式儼然成了不少人包括所謂“公知”的思維方式,的確令人遺憾。個人覺得,今天圍繞著法官集體買春的話題爆料新聞,最值得關注的信息是所在酒店是政府定點機構,但在眾聲對桃色事件的渲染與韃伐中,這則信息變得籍籍無名……
英暉(新華社《經濟參考報》高級記者王迎暉 )
兩者沒有必然聯系,同意彭曉蕓說的,這是在偷換概念。
但是,這個問題的提出很有意思,因為它觸碰到一個通常被掩蓋的問題,那就是人性的復雜性。就像一個公司董事張在工作時翻閱財經媒體,休閑時則可能在看花花公子雜志。這就說到了法律和監管:比如對法官,對他執法的公平正義與否,不要作人性判斷,而是用法律和制度來判斷。推而廣之,對公務員管理,不能用道德說教,而是用法律管理。
李桂文(南風窗雜志社總編輯)
整風運動有急剎車效應,各種突發事件讓官場人人自危。但運動效果不可高估,朋友親歷,八項規定之后仍有官員下性都集體買春后半夜要管轄公司買單,膽之大令人驚訝!中國法官只是公務員一卒而已,官場如此,法官如何例外?
彭曉蕓
性道德的變遷和性禁忌相關,因而它確有其特殊性,而判斷政治道德,則相對簡單一點。道德和社會輿論有其相關性,只有當社會能夠正常談論的時候,它的禁忌才慢慢消解??纯茨切┮惶嵝越灰缀戏ɑ统隹诔膳K的人,他們有多么憎惡禁忌的破除,以一種不道德的方式------謾罵,來高舉他們的道德。
此前,我并不確認一定支持性交易合法化,站在女性立場,我認為這會加劇女性被物化的處境,不符合性別公正的價值。但當意識到,古今中外,都有部分女性把性視為謀生途徑,無論通過批發還是零售,無論通過被包二奶還是合法婚姻,都沒有改變交易的本質。批發和零售在道德上何以區別?邏輯上無法自洽。沒法說服自己不反對婚姻的合法交易,又打壓零售的交易者。
一個人,能否秉持不偏不倚的公允,在于我們需要克服身份帶來的偏見和局限,作為女性,我肯定極其難以理解熱衷招妓買春的男性的,但不理解不等于不能從邏輯上對道德如何判斷進行推演。如果我的推演有錯誤,你可以指出邏輯謬誤,但如果我的推演,你也無法給出一個恰當的邏輯來推翻,那么,很可能此類性道德就是文化強加的社會規范,它甚至連舊道德都不是,因為,傳統文化中,招妓在道德上、律法上并沒有被強烈譴責和治罪。
至于我調侃的他們是不是養不起二奶了,是譏諷官員普遍的包養情婦現象,邏輯上,既養情婦又招妓的,肯定沒有必然的排斥關系,可能同時存在于一個人身上。不過,我想著力指出的,是指養情婦未必比招妓高尚,它們的性質一樣。
武漢陳國恩(武漢大學教師陳國恩)
我想提請大家注意一點,即各位的主要意圖是防止官員躲在男女關系問題的背后得以逃避了應該承擔的更大責任,但實際上你們的邏輯恰恰給了這些官員以特權,因為官員承擔了更重大的責任,比如司法,他只要當好法官,他們犯些男女關系問題就不必計較了。這樣強調,豈非正中這些官員的下懷?玩女人的法官,是不是必然會玩法律,這個論題根本就是偽命題,不過是那位寫手沒經思考按x慣信口說的,沒必要較真。那些法官,我想沒有特權,該怎辦就怎辦。
彭曉蕓
@武漢陳國恩 老師,您是否注意到,極權統治最成功的地方,在于制造性禁忌以及貌似高標準的性道德和所謂組織紀律,而實際上,這套話語在于逃避本來應該被拷問的政治清明和政治責任。性,被禁錮了,被看似高標準要求了,而對政治倫理及法治的追責,則被組織紀錄,黨紀掩護了。壟斷性道德的話語權,繼而以性道德給法治缺失打掩護,是此類事件的典型特征。多少明明違背法律的事情,最終以生活作風問題給予黨紀處分了事,在這個意義上,黨員獲得了特權,而且是實質性的僭越法律的特權。我主張性道德上寬容,在于提示大家把焦點注意到權力腐敗方面,而不是熱衷于議論桃色新聞,并假裝認為黨員、官員都是性道德模范。
武漢陳國恩
我這意思是說,諸位的本意是反權力腐敗,但依大家的邏輯,由于一些官員承擔了重大責任,男女關系就可以忽略不計,這豈不是恰恰給了他們權力腐敗的借口?講得更明確一些,若皇上是個好皇上,他搞個三宮六院七十二什么的,就正當了?這人邏輯本身就是身份等級思想的反映,很不恰當。
武漢陳國恩
我想這是兩個問題,你說的情況是存在的,不僅存在,而且還表現為其它的形式,比如把政治問題作為貪腐問題來處理,這是政治治理的一種形式吧。問題的實質是,用黨紀處理了生活作風問題,是不是根據事實再移送司法,由司法來處理該由司法處理的問題。所以現在這類案件,在司法領域已經跟中國傳統的性禁忌多少沒直接的聯系,相反在民間倒是仍然存在著,比如要搞臭一個官員用這種招妓的手段,前不久在重慶就有人這樣搞倒了雷政富。但對雷政富的處理,實際上并沒有止于性,而是移送司法了。
柯倩婷(中山大學中文系副教授,中山大學性別教育論壇負責人)
就事論事用證據說話吧。性行為違反道德或法律,未必就是潛在的違法分子,別把性事看得那么洪水猛獸。不過,如果現行法律把召妓定為違法,法官違反此法,量刑理應更嚴厲,是否有其他交易和腐敗更應查明。至于召妓被認為低級,未必,召妓也有等級可以包裝得很高檔,很多都不是普通人可以消費得起的。
武漢陳國恩
@彭曉蕓女士的觀點,我理解好像是搞反了,利用生活作風搞人現在已不是所謂官方意識形態所關注的重點,恰恰相反,是民間十分的重視。此次上海法官事件及以前重慶的雷某,都是由民間揭發的,官方對此作出了反應,而且雷案并沒有止于性,而是交由司法了,上海的這些涉事法官會不會扯出別的事,要等著看。如果他們有其他的事,不論是官方還是民間,只要提出來,我想任誰也不敢把其掩蓋在所謂男女作風問題的組織處理中吧,關鍵在于究竟有沒有別的事,這與男女作風問題沒有直接的聯系。
武漢陳國恩
總結一句,現在基本上不必擔心官員的違法亂紀問題會隱藏在性問題的背后,以黨內違紀處理代替司法的判決。倒是敏感問題可能轉化為腐敗問題。
彭曉輝
媒體報道的視角和人們動輒要從道德層面來規整人們,這與長期以來執政黨的治國理念莫無關系,那就是以德治國而不是依法依憲政治國。因為,道德楷模一直是執政黨所依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標桿。具體到這個【法官嫖娼不可能依法辦案】的命題看,確乎沒有內在的邏輯性。這就讓人想起當面陳獨秀依然嫖娼卻能承當黨的總書記的職責,他之所以被罷免恐怕還是黨內的政治爭斗有關,而不是因為他嫖娼的緣故。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凡以道德說是的,背后的動機恐怕不那么簡單和單純。作風問題歷來是搞臭搞倒政治人物的不法二門,醉翁之意還在于政治的需要。官方主動揭露出的貪官之所以倒掉,不是因為其貪而是因為其路線問題。
翟振明自由的綠舟
當然,這里討論的法官違反了現行的法律。但是,如果我們單單討論“招妓的法官”是否必然道德上墮落,也還是很有意義的。所謂在性問題上對一個人的“道德高要求”指的應該是什么,估計很多人都沒好好想過。
如果有人有如下說法,你們將如何反駁?
“道德高要求,就是要求人們克服自己天生的強烈的自利排他的‘惡’的傾向,以道德的力量做到利他分享的‘善'。那么,具體到性道德的‘高要求’,就是要求人們徹底克服這種排他的天性而實踐利他和共享。相反,在性關系中遷就排他的關系,才是放棄道德原則的表現?!?br />
所謂的“性道德”,難道與一般的道德要求相反,鼓勵排他反對利他嗎?
當然,我們的婚姻制度是鼓勵排他獨占的兩性關系的,這種制度到底是代表了道德的要求,還是代表了一種社會治理的工具理性?堅持道德原則的人,到底是應該與婚姻制度合謀,還是對其加以抵制?“招妓”問題,在這個思路里,又是處于什么樣的位置?
Hans-Ball
專門來總結觀點的:樓上的觀點分為幾類:首先是彭老師,她的意思大概是不管這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當權者似乎正在利用這種公眾認為是道德問題的問題去掩蓋更重要的法律問題(貪污腐敗)。然后樓下一眾前輩認為這個問題應當是法律問題而不是道德問題,因為中國法律禁止嫖娼。結構兄獨扛大旗,認為法律并不是一個正確或錯誤的絕對標準,尤其是中國這樣的并不是真正由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更是如此。比如嫖娼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是合法的,中國不合法,結構兄大概認為這個法律本身就不合理。翟老師則試圖把討論引向性道德的獨特性這個有趣的問題上,遭到了抵制而無果而終。
也就是說主要存在分歧的幾個問題是:招妓更重要的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法律能否作為判斷對錯的絕對標準?道德是否應該是成為法官的必要先決條件?
KaphuKa(新加坡OCTAVO PTE LTD 公司首席設計師李文龍 )
進步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的判別底線,并不是虛無的道德,而是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在此依據與原則下,通過有善的管理來合法化性交易行為,應可看待是一種社會的進步。對性交易的有效的可控化的管理,嚴謹細節地管制對從業者,顧客群,企業化等明細公開的管控,好過任由不禁不絕風險自負的性交易在地下滋生。
物化女性,這類想法恐怕已是道德觀被固化的一個漩渦。性交易提供者以身體做為商品,提供長期或短期的租賃,并供應有償的價值服務,完全符合商業的合理性,在此關鍵要區分人格是獨立于人身肉體,被物化的,并非女性,或其人格。與x品交易不同的是,性交易可以通過合理管理而避免造成社會不安定或危害。
彭曉蕓
@Hans-Ball ,你的階段性總結非常好,勝任本輪論辯主持人呀!先鼓掌一個。好,回到你總結出來的幾個問題,沒錯,目前主要分歧在于,招妓究竟是道德范疇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有人認可現行法律,認為既然法律有所規定,那么,不遵守這些規定的法官相當于知法違法,因此,推導出來,這些人必定玩弄法律。我的觀點在于:
1、招妓目前也僅僅處以治安管理條例處罰,可不是刑事犯罪,而治安管理條例的懲戒,非常寬泛,是否治罪有很大松動空間。官方所謂掃黃打非,抓嫖娼,可是要把人赤身裸體的現場抓獲,才算證據確鑿??梢?,這不過是一個惡法,而且非常缺乏操作性。本案中,法官僅僅被拍到有女性進入房間,他們可以辯稱只是按摩,甚至說只是聊聊天,就是氣死你,最終要說他們招妓,可能面臨證據不足的問題。性活動的特殊性即在于此,它屬于不訴不管的范疇,如果沒有人聲稱被強x了,局外人幾乎難以取證到底發生了性關系沒有,如果要強行獲取證據,又侵害基本的人權-------隱私權。因此,所謂的嫖娼罪,是必然的惡法,無論從法理到執行。
2、沒錯,我反對以生活作風問題替代真正的法律問題,以黨紀替代國法,如果公眾熱衷于從性道德入手來指控官員群體,那么,面臨的是非常尷尬的陷阱,一方面,你協同助長惡法,另外一方面,你忽視了政治倫理和法治尊嚴,抬高了性道德在衡量官員執政能力中的地位,而這,往往是危險的開始:與極權同構,走向意識形態控制。
3、翟振明老師的論證方式,是釜底抽薪的辦法,走得比我更深更遠,我對性道德究竟如何判斷的問題,作出一些妥協和退讓,即,姑且不去顛覆目前的性道德評價體系,就算按照公眾認定的社會規范,招妓仍然不足以和法官的職業素質形成因果聯系。盡管我當然知道,官員及公職人員自費招妓的可能性極低,但從道理上,我們應當遵循邏輯,再憎惡腐敗現象,也要以理服人,而不是放大仇官情緒而陷入反理性的表達,提出反理性的訴求。而翟老師提出的性道德評價機制的獨特性和有趣,恰恰就在于,性道德的社會評價,是與普遍道德擰巴著來的,為什么?這是性道德對人性作出的妥協,即所謂性道德的標準,恰恰是以縱容人性的自私自利為核心的,于是,你看出邏輯上的悖論來了嗎?就是,天哪,性道德原來恰恰是反道德的!性道德是支持人性的自私和獨占性、排他性的,那么,性道德是不是非常奇怪和特殊呢?它能否被推及到人的其他方面道德呢?從邏輯上,你就會看出這里面的斷裂了,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性方面非常放蕩,可是未必推出他她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必然低下哦!性,作為一種獨特的生理心理現象,其行為模式與諸多方面相關,與生理特質、激素水平、價值觀念等等相關,恰恰未必與道德相關,研究甚至表明,部分人是性成癮癥,就是性亢奮,他們就是需要更多地釋放力比多,但不代表他們職業能力低下或公共道德低下,部分性亢奮的人,甚至擁有更為出眾的才華和天賦,所以,性純潔與道德高尚無關。
彭曉蕓
性道德-----其實用【性的社會規范】來表述更好,恰恰是建立在生理基礎上的社會自治手段,而非建立在普遍道德之上,人類目前無法完全解決性行為引發的相關生物學問題,當然,人類也難以克服自私和親密關系的排他性傾向,所以,才有了關于性的社會規范。
這些社會規范,有的其實已經被科學的進步所調適,譬如,過去對女性的性行為的嚴厲監控,甚至有貞操鎖之類的,在于,人們無法準確鑒定后代是誰的,于是,為了確保私有財產的繼承,為了確保繁衍后代的成功,男性會希望限制女性支配自己的性的權利,但是,今天有了親子鑒定,這個獨占性的強制性要求,已經不那么嚴苛和以踐踏女性的尊嚴為表現形式了。
彭曉蕓回復@風吹俺抱小樹:不是執政黨有潔癖,而是這是極權統治最高明的手段,把政治搞成隱私(不許談論),把隱私搞成公共話題,這才是最最糟糕的政治生態,而許多媒體人甚至學者,看不清這一點,我真是感到遺憾。//@風吹俺抱小樹:有潔癖的執政黨就是這么選拔人才的。
那些反對我的觀點:(沒有反對,就不是一場優質的論辯。互聯網提供了分享和接受不同觀點沖擊的便利條件,因此,以下觀點值得重視。)
劉顯東3(深圳報紙媒體記者、評論員劉顯東)
法官的道德水平會影響判案的公正性,公眾有權要求包括其他公務員在內的官員在道德上必須高于社會平均水平。這里的真正爭議在于,招嫖本身是否不道德。在中國現實語境下,賣淫是非法的,法官招嫖行為也是違法行為,對法官來說確實是一個污點。
石河子大學熊建軍(石河子大學老師熊建軍)
法官“招妓”不能簡單地定位為道德問題,也不能簡單地用私生活概括。因為事實上是“妓”這個行業在中國應該是違法的,因此他們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從這個層面說,他們是在玩弄法律。當然這些法官在工作上的每一個個案上是否會玩弄法律,我們只能假設是或者不是,需要證據去證明這種存在性。
老鬼大哥大
壇主題目很有意思。一個“必然聯系”給大論者找到了開解法官嫖妓與“玩弄法律沒有”必然“的深博高論,劍鋒歪指,云里霧里遮罩著,不知所云。我想問一句,這等德行與玩弄法律或是沒有必然聯系,但他們當得了法官不,我想卻是有必然的聯系的吧?再是,你如何證明這沒有”必然聯系“的玩弄法律必是必然或不可能的呢?就像一個艾滋病患者,你要他掌大廚,做老師,做大夫,,你也可以”必然“他不會把病傳播人,但你能必然證明他就必然不傳播人嗎?我想,能證明這高論的人怕還沒出生吧?
hayek的微博
說白了很簡單,官方不能拿生活作風治老百姓,老百姓可以拿生活作風治官。
hayek的微博
@彭曉蕓,這個問題重點不在“權利”問題,而是對法治的認識,以及基于此的對法官的期待。理論上,法官有自由心證的權力,要獨自面對法律(打個比方,加爾文的基督徒獨自面對上帝),所謂法治,rule of law,law是凌駕與人的。所以,私德有問題的法官,自然我們有理由懷疑他會玩弄法律。但事實上,我們的法官只是公務員,如果他能夠不受指令辦案,也是執行的rule by law,所以,被你質疑的評論是帶有期望的。
春風光棍
招妓的法官,首先不尊重現有【法律】,一個不尊重【法律】法官就【有可能玩弄法律】,因此對招妓的法官應依法進行處理,并禁止其從事法官這一職業。由于中國司法并不獨立,中國的法官同時是公務員(也可以看成是政府雇員),所以還應該對其發起廉潔調查,如果查出問題絕不能姑息養x!公眾人物尤其是政府雇員的私德和其履職行為密切相關,從事與法律、教育、新聞傳媒、科普等涉及到公眾認知和利益的特殊領域的勞動者,尤其應該【注重自己的私德】。公眾人物的行為進入公眾領域并對社會產生“影響”的,不能簡單看成其“私事”,其處理問題的方式也不能僅僅用“私德好壞”來評價。
龍兄(羊城晚報編委)
當法律淪為妓女時,誰都難保不嫖或不被嫖。
唐迅疾
這個事件也并非彭曉蕓所說的只是一個道德問題,它本身就是法律問題。《婚姻法》中有對夫妻忠誠婚姻的義務的規定、《治安處罰法》有對嫖娼的處罰、《法官行為守則》有對法官案外言行的約束,這些條文從一般法理的標準看本身就不是惡法;即使是惡法,法官在它們有效的時候也一定要遵守,公民不服從在此時并不對這些法官有效,如果他們不認可這些法律到一定程度,他們應當辭職表示不認可這樣的規定之后再堅持他們自己的道德觀(比如性道德觀)。
討論仍在繼續,歡迎網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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