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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2011年1月份開始同居在一起的,然后是2011年12月份生下女兒的,自生下后一直都是由我一個人在帶,然后在2012年的8月份,也是我女兒才8個月的時候,因為一些原因我們分手了,礙于沒有領證的情況下,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就只是拿著我女兒擺滿月酒時接的3萬多塊錢禮金,然后女兒放他們家帶.后來在雙方親戚的勸說下,我們又與2012年的12月份重新和好,期間分開4個月,然后在2013年的1月份去領了結婚證,隨后我當時拿走的3萬塊又重新存回了他的賬戶,也就是分開期間我拿走的那筆錢從未動過.現在他要起訴離婚,原因是因為他懷疑我做了對不起他的事,他拿到了我跟別人打電話和聊Q的記錄,就起訴離婚.目前我女兒還差三個月就兩歲了,他們家是開鋁合金和不銹鋼店的,店是在我們同居半年前開的,后面都是我們倆在打理,我們再次和好結婚后一直都是我們倆一起在做事,小孩子一直都是他媽媽幫我們帶的,沒有另外請人做事,但是我們店的收入和支出一直都不讓我知道,在沒結婚之前我每個月的零花錢才200,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們才鬧的那次分手,和好結婚后我一個月的零花錢就是500,但是店里的盈利他一直都不讓我知道,每次收錢回來都是交由他媽媽保管,當要進貨的時候又去他媽媽那里拿,當存夠一定錢數的時候又交由他媽媽銀行幫他存,從我最開始跟他在一起的時候他就對我有防備,從來都不讓我知道他們家的經濟.現在他已經起訴離婚了,我想爭取女兒的撫養權,他因為不想給我撫養費,所以也想爭取女兒的撫養權.我想問一下像我們這種情況的,撫養權應該會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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