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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唐縣龍州鎮莊頭村位于縣城近郊,最近幾年,該村第五村民小組先后通過出租(實為出賣)土地一百多畝、獲賣地款三千多萬元。在按戶口人頭分配賣地款時.村民小組,小組長崔國軍(下稱被告)不給原告四人(王金霞.崔苗苗.王夢月.崔子墨.下稱原告)分賣地款,說他(她)們不具備村民資格.戶口是空褂在本組的,賣地分款是村民自治范疇的事,由村民代表說了算,被告一面拒絕給原告分款,將他們拒之村民成員之外.一面又接納了十數名女婿.準女婿.外甥男女,等戶口到小組落戶享受賣地款的分配.優親厚友.欺凌婦孺.以權謀私.2011年被告在給五組成員分賣地款每人四萬元時,又將原告拒之門外不給原告分款,原告力爭無效.遂向龍州鎮政府反映,數月無果,無奈之下.每人以四萬為標的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判令被告發還應分的賣地款四萬元,經行唐縣法院一審.石家莊市中院二審.被告敗訴,法院認定原告具有合法的村民資格,被告把原告排斥在村民之外.不分給賣地款無理無據,應發還每人四萬賣地款.并承擔一二審案件訴訟費.(有判決書)
判決書生效后,由于被告頑固不化,認為小組賣地分款是村民自治范疇的事,法院就不該受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經原告申請法院受理執行,今年8月份,當買地的開發商把最后一筆賣地款給付被告后,迫于各方壓力,被告留下了五十萬元準備應對法院和其它爭議開支,其余的以每人四千分掉了,(仍不給原告分)雖然正在執行四萬階段,但被告不從敗訴中吸取教訓,不把法院判決當回事,依舊我行我素。
面對有能力還款.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被告,法院還是以穩妥為重,沒有采取強制措施,希望用說服教育而達到判決執結的目的.于是通過龍州鎮包村干部做被告工作兩個多月,但是沒得到任何回復,案件毫無進展.
原告很無奈只好寫信向院長反映,希望加大執法力度,盡快結案.院長接信后.雷厲風行的指示執行局對被告采取強制措施.于10月30日對被告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分.
被告被拘后.鎮包村干部到法院為其求情,希望辦案人員放回被告,讓他回村里開開會,商量商量解決.還有兩名主任也到市拘留所探視被告,在市里打工被告之子和幾名代表也多次探望被告,告知被告,被拘期間日工資二百,開支全報,為被告加油打氣.當法院執行人員到拘留所提問被告時,發現被告沒一點悔改之意,氣焰比被拘前更為囂張.拒不提供留下的五十萬具體情況.辦案人員得不到留款的線索,僅知道這五十萬元由村民代表們保管,只好到各銀行查代表們的個人存款情況,希望從中找到這五十萬元的線索,結果無功而返,反而泄露調查代表存款的秘密.第二天(11月12日,被告被拘的第十二天),被告的哥哥崔保國給全組每人分款一千元,(仍不給原告分)估計把留的五十萬分掉了.
崔保國.腦血痊后遺癥患者.行動不便.語言不清.不具備從銀行提巨款進行分配的能力.分款的真象很保密,由崔保國找的可靠的人到他家領款,給別人發放,不能問真象,什么手續也不辦,不簽名不摁手印,只管拿款走人.第二天法院進村調查,只了解到是崔保國所為至于款項來源,誰人參與等礙于職權范圍,沒有調查.
被告公然無視國家法律尊嚴.檀自處分置留存錢款,導致了判決無法執行的嚴重后果。為此,當天(11月12日)法院就依法向行唐縣公安局移送立案,按刑事案辦理,但是公安局以被告不是法人團體不予立案口頭拒絕.
法院沒法了,請示中院,中院給了請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的辦法.原告很茫然,堂堂的蓋有國徽天平大印的判決書怎么就要變成法律白條了呢?無法無天囂張的被告和個別人己經觸犯了刑法‘313條’,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具有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有關部門為什么不配合,捍衛國家和法院判決的尊嚴呢?怎么就無可奈何沒有辦法了?原告四人、雖然婦孺弱小,但為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尊嚴,兌現判決。他們將不屈不撓的訪下去。不達訴求,死不罷休。
請各級領導給予關注和指示。 聯系人:崔小生(不會用郵箱就用手機聯系吧13930167440) 。全天開機、需要判決書來電必寄。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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