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由于企業年檢制度的取消,在我國律師界引起了一場關于取消律師年檢制度的爭論,不僅有全國各地的幾十名律師集體上書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媒體和網絡上也出現了大量批評司法行政機關和借助年檢對律師收取會費、進行尋租行為的聲音。在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沉默之后,全國某負責人終于在3月25日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就此問題的采訪。
在采訪中,這位負責人表示,根據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并不存在律師執業年檢制度,而只有對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即先由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年度執業情況給出評定意見,然后根據該意見和考核標準,對每個律師的執業表現作出稱職、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評價。該評價不與律師執業掛鉤,對不稱職的律師,將責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參加教育培訓;連續兩年不稱職或有違法行為的,則會作出進一步處罰。同時,該負責人還強調,作為會員,繳納會費是應盡的義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不存在實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會費的問題。
這一說法看似有理有據、理直氣壯,但任何一個熟悉中國律師業的人,都很容易看出其中的問題。眾所周知,我國的從來都不是獨立的行業自治機構,而只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個“馬甲”而已。在依法行政的壓力下,不方便干的事情,往往就交給來干,比如十幾年前全國各地的律師們每年都要給當地交“注冊費”,后來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就“換湯不換藥”地改成了的“會費”,并沿用至今。所謂“年度考核”也是同樣道理,2008年新《律師法》實施之后,曾經的“年檢”就變成了的“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機關雖然從臺前退到了幕后,可尋租的邏輯卻完全沒有變,還是“一手交費、一手蓋章”,對律師們而言,沒有任何實質區別。
全國負責人聲稱“不存在實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會費的問題”,完全是一個自欺欺人的謊言。幾天之后,一位上海律師就在微博上貼出了上海《關于收繳2014年度會費的通知》,其中清清楚楚地寫著一條“注意事項”——“‘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登記表(2013年度)-會費欄目’已根據上述標準計算出應繳會費。”如果年度考核真的不與會費掛鉤,那么為什么考核登記表上要有“會費欄目”呢?而且連應繳會費的金額都替律師們計算好了,“服務”實在是周到!我倒要問這位全國負責人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如果某位律師沒有繳納會費,他的年度考核是否能通過呢?
我想,這個問題他肯定不敢隨便回答,因為只要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各地每年成百上千萬的會費恐怕就再也收不上來了。至于所謂收取會費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的說法,同樣經不起推敲,因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律師執業證都是終身制的,對律師的違法違紀行為只是事后處罰,而根本不存在什么“年檢”或者“年度考核”之類的制度。另外,還有一些國家的并不強制所有律師入會,而是自愿入會,比如美國的一百多萬名律師中只有一半左右是美國(ABA)的成員,因此律師給繳納會費的性質也就完全不同了。說到底,會費和年檢“綁定”在一起,根本不是什么國際“通行做法”,而是徹頭徹尾的“中國特色”。
最后,我也想借此機會勸勸司法部和全國,你們好不容易給律師年檢制度穿上了這一層又一層的“馬甲”,躲在家里“悶聲發大財”就好了,為什么還要出來顯擺呢?殊不知,這“馬甲”雖然看似x不入,卻基本上是個透視裝,既擋不住過路人鄙視的眼神,又經不起律師們的吐沫星子。一年一度的律師“年檢季”又到了,我并不指望這項早就人人喊打的制度能在短期內取消,只希望你們在伸手數錢的同時,也能承擔起自己該承擔的責任,為全國二十多萬名律師多做點實事,尤其是在律師的執業權利受到侵害時,千萬別像烏龜一樣,只會把頭縮進“馬甲”里。
(本文原載于作者的法律博客:http://liusida.fyfz.cn/b/799346,作者為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社會學系、法學院助理教授,美國律師基金會研究員,轉載請注明原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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