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小范圍征求意見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和《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修訂草案已在律師圈子中廣為流傳,且引起了極大爭議。《行為規范》草案第85條規定:律師應當謹慎通過互聯網等媒介發表評論。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媒介,發表有關案件或公共事件的過激或不當評論……不得以呼吁、聯合他人為自己承辦的案件制造輿論聲勢和壓力,或者組織或參與在互聯網上聚集、圍觀、聲援等不恰當運用互聯網等媒介的方式,影響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案件。對于這些情形,律師最重將被取消會員資格。(6月17日《東方早報》)
業內人士稱,加強道德教育和執業規范可以理解,但“要有正確的方向,不能處處是打壓”。
《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草案規定:
1.通過互聯網等媒介,或在公開場合發表有關案件或公共事件的過激或不當評論,被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的;
2.利用互聯網等媒介,發表有關案件的言論,鼓動、助推輿論炒作,影響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的;

3.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呼吁、聯合他人為自己承辦的案件制造輿論聲勢和壓力,影響依法審理的;
4.組織或參與在互聯網上聚集、圍觀、聲援,影響案件或事件依法正常處理的;
對于這些情形,《處分規則》草案規定,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部分或者全部會員權利6個月-1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對于這些情形,律師最重將被取消會員資格。
特邀學者認為,這些規定性比較大,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他反對將社會公眾力量的關注完全排斥在司法之外,“那些冤假錯案,如果僅憑律師力量,沒有社會公眾的關注,能翻過來嗎?”
這些規定也遭到了不少律師的反對,平和者認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認為有剝奪律師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記者致電全國常務理事、律師行業規則委員會主任委員王立華,他說,修訂草案目前還在征求意見,尚未定稿。
為何此次修訂特別增加了對律師網上行為的約束?王立華說,修訂內容很多,特別強調的不是律師網上行為,而是律師要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
全國刑事業務委員會秘書長韓嘉毅說,全國加強道德教育和執業規范是可以理解的,但“得對這個行業發展有好處,是正確的方向,不能處處是打壓”。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認為,有權針對律師制定行為規范和處分規則,但必須設定一個前提,那就是公檢法部門在依法正當訴訟,“如果公檢法沒有依法訴訟,極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那怎么能不允許律師發表言論?”
他建議,制定規定時,既要防止一些律師的不良訴訟,也要保證律師對公檢法不當訴訟的抗議權利。”
現行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分規則》是1999年通過,2004年進行了修訂,距今已有10年時間。
此次《處分規則》草案中附錄的修訂說明稱,舊規與2008年起施行的新《律師法》和司法部2010年修訂頒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不相適應,也不能反映修訂后《律師法》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違法處罰方面的調整和完善。
修訂說明還稱,目前,隨著律師隊伍的快速發展,律師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少數律師不當運用互聯網等媒介的行為,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的行為以及不誠信、不遵守職業道德的行為等,亟須以立法、立規的方式加以規制。”
實際上,早在2013年年底,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已經申明,要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
據介紹,2007年11月初,全國即正式啟動《處分規則》的修訂工作,由全國規則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共同組成修規小組,于2012年8月初形成了修訂稿初稿。2013年1月16日,全國紀律委員會聽取了北京、天津、福建、云南、河北等對修訂初稿的反饋意見后形成文字稿送司法部征求意見,隨后再次修改形成目前的修訂草案。
據記者了解,修訂草案又在一些省(市)的進行討論并征求意見。如浙江省紀律委員會于2014年5月開會討論了《執業規范》、《處分規則》的修訂草案。增加對律師網上行為的約束,是此次《行為規范》和《處分規則》修訂最顯著的內容之一。此前,無論是《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還是《執業規范》和《處分規則》,完全沒有提及這方面的內容。
《行為規范》草案第85條規定:律師應當謹慎通過互聯網等媒介發表評論。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媒介,發表有關案件或公共事件的過激或不當評論……不得以呼吁、聯合他人為自己承辦的案件制造輿論聲勢和壓力,或者組織或參與在互聯網上聚集、圍觀、聲援等不恰當運用互聯網等媒介的方式,影響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案件。
國內特邀學者認為,不同于其他的協會,所有的律師都必須加入中華全國,也必須加入當地的,所以,取消會員資格,也就意味著被逐出了律師行業。 兩項修改中的律師職業規范強制律師言論“自律”,是把律師在互聯網等媒介上發表評論視為洪水猛獸。
協會制定一些規范,要求成員自覺遵守,加強律師們的職業道德建設,這本無可厚非。但是,強迫律師在網上噤聲,不準發布有關案件或公共事件的過激或不當評論,則是一種權利越界。什么樣的言論屬于過激或不當?恐怕沒有具體的參照標準,認定的性很大。最重要的是,律師也擁有和其他職業者一樣合法權利,有什么權利干涉律師作為個體的自由?
有理不怕辯。擔心律師的“不當言論”誤導輿論導向,進而影響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案件,其實,這樣的擔憂是多余的。誠然,有些律師發表不實的言論,的確是想讓的判決有利于自己的當事人。可是,網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就算一時被蒙蔽了,最終也會在真相的揭示下撥開云霧見青天。把雙方的辯論通過互聯網鮮明地展現在公眾面前,這比藏著掖著更有利于輿論辨清是非。
相反,如果律師不接受媒體采訪,不在網絡上發表看法,再加上一些案件的庭審對外開放程度不夠高,事實更容易被誤傳誤解。特別是那些有影響或者涉及公共事件、公共人物案件的審判,關注度極高,若當事律師遮遮掩掩,或將激發民眾的無端猜測。從維護公眾知情權和司法公開的角度看,禁止律師在互聯網上發聲,與大方向背道而馳。
律師是專業群體,他們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以法律為標尺,哪些話該說,哪些話不該說,他們會自己把握言行的尺度,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不煩勞操這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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