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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通過介紹認識現在老公的。當時我31虛歲。他32歲,他家兄弟兩個一套住房,很少有人愿意嫁給他我覺得自己不小了,搞對象是他對我挺好。我不愿看他為難覺得兩個兄弟一個房子沒問題,就嫁給他了。婚后和婆婆公公一起住,他弟弟一直和他奶奶住。婚后沒幾天婆婆就和我兩一人要一百電費,為此我很少在家吃飯,在娘家這邊上班吃飯,當時是環衛工人,為此婆婆看不起我,還給我找個飯店的工作,美其名曰在外面吃的好。我03年就有精神分裂癥,中間好了幾年,09年一直吃藥直今,結婚是2011年,這個他知道,他也有這方面疾病,比我輕。結婚后兩個月我又因為心情原因,加上每天在外風吹日曬,住進了縣醫院精神心理科。45天醫生說可以出院了,當時是給我爸爸說的,他就給老公打電話,恰巧我婆婆也住院了老公就罵我爸老不死的你閨女住院給我要錢,沒有。老公和爸爸都不拿錢,我又在里面住了20多天,弟弟掏的錢我才出來。
現在又過了三年,他爸爸病了,做手術要花2--3萬,沒錢向我爸借錢,我爸也不寬裕,他發脾氣說我沒用實際上我從醫院出來在日化店上班的錢都看我的病了,我也沒錢。
我要是現在離婚的話,我以前弟弟給掏的醫藥費,婆家還能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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