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沈某某訴劉某某、胡某某冷凍胚胎監管處置權繼承糾紛案。
原告之子沈某與兒媳劉某因婚后未能生育,在南京市鼓樓醫院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鼓樓醫院提取二人的精子和卵子后培育并冷凍保存受精胚胎4枚。在與醫院簽訂的《知情同意書》中,沈某夫婦明確表示:對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同意丟棄;繼續觀察的胚胎如發展成囊胚,同意囊胚冷凍;胚胎冷凍保存期限為一年,首次費用為三個月,如需繼續冷凍,需補交費用,逾期不予保存;超過保存期,同意將胚胎丟棄。胚胎移植手術前,沈某夫婦在一起車禍中先后死亡。由于沈某夫婦的雙方父母均主張對冷凍胚胎的監管處置權,原告遂將其親家訴至,請求確認其對冷凍胚胎的監管處置權,并允許其將胚胎從醫院取出,自行保管。第三人鼓樓醫院則以冷凍胚胎不具財產屬性,無法繼承,沈某夫婦生前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生育權不可由他人代為行使,代孕違法等為由進行抗辯。
宜興判決駁回了原告的上述請求,主要理由是:受精胚胎屬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的特殊之物,不能像普通物品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沈某夫婦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社會倫理道德、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等的限制,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在沈某夫婦均已死亡的情況下,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因此二人對冷凍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
問題:冷凍胚胎能否構成民法所有權的客體?如果冷凍胚胎不能成為民法所有權的客體,沈某夫婦對冷凍胚胎不享有民法所有權,那么在實施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過程中,沈某夫婦為何對冷凍胚胎實質意義上的處分享有實質性的控制權?即醫院方對冷凍胚胎實質性的處分何以需要征求沈某夫婦的書面同意?一審判決在得出冷凍胚胎不能成為繼承關系的客體之結論,以沈某夫婦均已死亡和通過手術實施生育的目的無法實現,如果沈某夫婦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權繼續以生育為目的繼承冷凍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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