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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6日,借款人彭燕向金偉借款3萬元,合同約定到3月26日還款。我兒子為擔保人。2013年8月開始,金偉說彭燕借款未還,有借條原件為據。遂向我兒子追償!兒子在外地,金偉先后帶人去我哥哥家,我家,我親家家逼債,每次打110警察不予處理,而且,我向警察說我兒子已經過了擔保時效,可警察不管!讓我很無助!孫子九歲要上學,兒媳身體不好,我快60了心臟不好,金偉并揚言要對我孫子不利,有短信為證!可笑的是,我沒法只有給錢,按貸款4倍利息,我合計給金偉4,8萬元。而且在見證下寫好收條給錢!金偉把借款原件給了我。我遂去南京鼓樓區起訴彭燕,開庭調查,對借條無異議,彭燕后舉證已經分6,7,10月三次于當年還了金偉2,5萬,有匯款憑據為證,認可,以我不能為原告為由,駁回我的起訴。既然我不能作為原告,你為什么要收我的訴狀?還收我500元錢?像是做生意!我不服,又去南京秦淮區告金偉!金偉到庭又拿出幾張彭燕的借條的其中一張2,5萬!日期在2010年六月!說還有彭燕的借條!這個借條沒有寫還款的利息!更可氣的是:法官說我兒子還是有責任!說彭燕還的款是這張借條!說我應該分別去告彭燕和金偉!說我不能作為起訴人!我親自給的錢,債務已經轉移給我,彭燕和金偉都無異議,我卻要不著錢!我當時就暈了!恨不得抽那個法官!我一氣之下撤訴了,又收了我的錢!這怎么會這樣啊?像做生意,有公理嗎?我到底該怎么辦?
我電話:13301583280范瑞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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