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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海游民 | | 積分:236 | | 經驗:232 | | 發帖:2 | | 注冊:2015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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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4年就加盟一家小吃店,但經過協商,加盟商同意不收取加盟費但需要收取誠意金,該誠意金在終止合同內一周內無息歸還,加盟商裝修好該店面由我直接經營.
現在的存在3種關系.承租方與我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我與加盟商簽訂合同.
相關合同條款當中,有一條提及到乙方若不續約,與甲方交接完后無償并協助甲方與承租方簽訂該店鋪的租賃合同.因為我不在跟加盟商續約,需要協助他跟承租方續約.但承租方提出增加入場費,
第一次的條件是8000,2年,這個條件加盟商同意.
第二次的條件是10000,2年,因為有第三方的原因出現,出了這個價格
第三次是承租方跟我說,由于業主不同意續租給我們這個品牌所以沒有下文.
第四次是承租方跟業主協商過后,第三方也將相關費用提高,第三方出的條件是1萬1年.并1次付完.
以上這四種條件.加盟商已知悉,之后就沒有下文,因為在簽約的時候.我已口頭告知.如承租方不肯或業主不同意我也沒有辦法.涉及到的誠意金也是要歸還.加盟方也同意的說,直到今年3月份左右.我告知加盟方不在續約,并要求他在終止合同一周內歸還.她口頭上表明.如我不能幫她把該商鋪繼續租下來則,不會退換誠意金.我問為什么她說的理由是要虧大家一起虧.
另外還有一條條款是,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店面在合同期內無法經營,直接導致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則將該店的租金押金給甲方,另賠償該店裝修費用另按違約處理.
因現在是一人在營業,有事時需要休息沒有營業.但有帖清楚告示和告知電話預定的客人不營業.另存在一種情況就是某些產品沒有的銷售.
請問本人有違反以上2條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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