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與施某與1984年相戀,并同居,但在此后不僅石某便被收入勞教所。在1988年4月21日,石某獲勞教所批準回家探親并與施某領取結婚證,在勞教所給予的假期中夫妻雙方同居,假期結束石某便又回到了勞教所。在同年11月孩子出生,由于石某仍在勞教所,便由石某的姐姐在醫院,當時其姐姐問施某為何孩子早出生,施某說早產幾個月,屬于正常情況。故之后也為深究。
在2014年石某提出離婚,并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便向提起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證明孩子并非是自己的。石某認為施某在明知孩子不是自己的情況下,隱瞞自己那么多年,給自己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要求施某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及孩子過去二十幾年的撫養費。而施某認為,石某早就知道孩子并非自己的,按照孩子出生時間計算,怎么可能不知道。且石某與自己和孩子長期共同生活,石某對孩子也未盡撫養義務。故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撫養費。
本案經審理認為,親子鑒定結果表明孩子并非石某親生,施某在婚前早已身懷有孕,作為母親施某必定知道孩子并非石某親生。施某違反了夫妻間忠實義務,違背了社會道德。故支持石某要求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其次,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石某作為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石某應在2014年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現雙方已離婚且石某未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故不支持石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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