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某個朋友說,有一筆錢要打到你的銀行賬戶上麻煩你取一下并給予一定的報酬時,上海刑事律師提醒你要當心了,因為你這樣的行為可能是在配合他人犯罪,而你也會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呂某在一次偶然的機會,通過網絡認識了一為“朋友”。此人向呂某表示說有一個賺錢的好機會,就是幫助對方在銀行取錢,每取1萬元給500元的好處費。賀某暗想這些錢可能來路不正,但又想自己只是取錢應該沒事,就答應了。
2015年1月某日,呂某接到“朋友”的通知,說有30萬元錢馬上要匯到呂某的帳上,要呂某全部取出,并存到另一個賬號上。于是,呂某通過使用多張銀行卡取出了28萬余元,存的指定賬號上,余款就留做了好處費。
時隔不到1個星期,呂某就被公安機關抓獲了。認為,呂某明知那些錢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終判處呂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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