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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半3月份與開發商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一共四份,開發商拿了3份.房子是預售商品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合同規定5月31號交付使用,我于6月1日取得鑰匙,并交了相關的物業的費用.但由于其他原因本人并未入住.但過了一段時間過去看房子準備裝修的時候,房子正在被施工隊改造.問了一下開發商,說是由于房子前面的小花園政府不讓拆,于是要改造.房子的一層要往里面退3米.改造之前并未得到開發商的任何通知.開發商說先改造出來3套樣房,由于我是一次性付清房款,開發商說優先考慮我.后來開發商一直沒有通知,過了一段時間后,過去看,他們說房子都賣出去了,只有兩套了,具體有沒有賣出去也不清楚.如果要的話要以現在的價格算,而且要另外簽定合同,原來的房子被他們改了,和旁邊的房子打通了,非常氣憤,而且開發商聲稱他們沒有責任,因為房子已經交付使用給我了,而且他們改造也是經過批準的.直到現在我還沒法入住,房子全改了,房產證也沒有拿到.不知道房子如何才能界定是交付使用了?是拿到鑰匙算嗎?這中間過程開發商有沒有違約?我現在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與開發商協商處理,該注意什么問題?需要另外簽定協議嗎?具有法律效力嗎?簽定的合同現在不知是否已經在房管局備案,自己去查嗎?如果已經備案如何處理?如果沒有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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