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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是從黑龍江來廣州的務工人員,以開的士為生,8月末的一天晚上五點左右我哥哥同每天一樣將車停在新市棠安路的路邊等待夜班司機,公交車113的終點站也在這條路上,(這條路有好多的士在這里交接班,已經有十多了)正好有一公交車進站將我哥哥的車塞在里面走不了,我哥哥就對公交車司機講,讓他把車往前提一下.沒想到公交車司機不但不讓路反而出口不遜,兩人爭執起來繼而矛盾升級動起手來這時有兩個老鄉就幫忙打了幾下.就被人拉開了,本以為沒什么大事,在11月7日公交車司機通過我哥所在公司找到了我哥哥,并將其帶到新市做筆錄,從中午一直訊問到8日的凌晨兩點,然后開始調解,公交車司機索骨骨折(醫藥費元)要求賠償3萬元,最少不得少于2.8萬,最終沒達成協議,本以為8日上班會繼續調解,但是卻直接定為故意傷害讓我哥哥簽字,我哥哥身體不好,剛做過膽摘除手術,又被訊問了二十多個小時有點精神恍惚,就簽了字,然后人就被送到白云看守所一直到現在.我想懇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我哥哥的行為是否是故意傷害,如果是故意傷害會被判什么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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