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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宣判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小張和父親共同享有門頭溝某處房產的所有權。4月小張的父親未經小張的同意,擅自與曲某訂立買賣合同,將該房產賣給了曲某。曲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但是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小張得知父親私自賣房后,作為房屋的共有權人向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經審理,最終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決的依據是《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案中曲某雖然符合善意原則,并且已經支付了購房款,但是因房屋沒有完成過戶手續,未滿足上述第(三)項的法定條件,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這個案例對于房產中介、房屋購買方都敲響了警鐘。在各地房產價格不斷上漲的趨勢下,會使一些追求利益化的賣房人,依據本條款惡意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此,不論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還是購房者在購買共有產權時,都應該謹慎、在形式上都應當力求合法化。myxmlhttp_fill("article_content112204947","/common/lib/show_blog_article_content.php?blog_id=20515893&msg_id=112204947",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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