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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聯名的.我占1%.我跟她之前是同事,但是,她在單位被人排擠,我看不過眼,她當時說想結婚買房,買不到便宜的,所以,我才幫她的.當時,我找人拿了之后,她又說不要了.我不好駁朋友的面子,就自己下了定,簽了預售合同.簽了合同后兩天,她又跑來找我(其實,她一直在跟那個樓盤的工作人員有聯系),說要,還在我面前哭啊什么的.我就答應了.這個協議,說實話,我到現在也想不起來是怎么簽的.反正就是有了這么個協議..按照協議最后關于定金是這么寫的:"本協議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N作為本合同的履約定金,如甲方按上述約定旅行義務并使該合同履行成功,則此定金將用于抵扣甲方向開發商所支付的定金,甲方在開發商處所交定金歸乙方所有。如甲方未按照上述約定履行其義務,則甲方須雙倍反還定金。"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認為如果我沒有履約,則雙倍反還定金。但是,向開發商所交定金是我的(這部分定金已作為房款了,而且超過房價的1%),這樣,我就可以不過戶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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