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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6月與前妻在領取結婚證后以結婚為目的新建了一棟六層樓房,建房款由本人出(建房共用了25萬元,但女方卻只打了21萬元的收條;裝修費用4萬元),土地產權證由女方出,但該產權證上是其父親的名字.其父婚前口頭承諾建好房后,該房屋公證給我和前妻共同所有.但在房屋建成后卻沒有如口頭承諾進行公證.另外在婚后還得到一份該女方村里給予本人與女方合法結婚的安置地(只有憑結婚證才能拿到此地的分購權,房產證上是寫我與女方的名字,共花了4.6萬元,女方出2.6萬元,我出2萬元)房屋建成后不到半,結婚不到一即上半,女方就以性格不合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中卻未提到該房屋和土地做為我們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而且在離婚訴訟時本人收到通知本人到,本人也去了,要求女方到場來協商,但女方未來.但在開庭之時,本人未收到開庭通知書所以開庭未出庭.結果判決離婚.7月我收到了判決書,但未在15日內未再上訴.想請問離婚以后該房屋和該地應該如何分配?因為房產證未辦下來,即使辦下來房產證上也是其父的名字,不知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其父的還是夫妻共同的,如離婚要如何取得該房屋永久性合法產權?備注:該村所有村民只有一個集體房屋使用證,每家每戶在那個證上只有戶口而已,村民是以這個證做為房產證.我們的房屋在此證上只有其父的名字,那塊地在此證上是我和女方共同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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