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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5%。同時,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違約,給甲公司造成損失2萬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保護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關(guān)于此案,有幾中爭議觀點:觀點一:甲公司應要求2萬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即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同時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通過這二條可以看出,定金條款與違約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而違約金條款與損害賠償可以并用,但以找齊為原則。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選擇違約金條款,乙公司應支付違約金1萬元,因損失大于違約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萬元。而甲公司選擇定金條款,僅能要求雙倍返還1萬元。觀點二:甲公司應要求3萬元。我國《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定金在性質(zhì)上屬于違約定金,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的行為或其他根本違約行為。同時,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于其他責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懲罰性),這一點可以從雙倍返還中體現(xiàn)出來.而且,定金的適用不以實際發(fā)生的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賠償損失,又稱違約損害賠償,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害,依法和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從該條可以看出,損害賠償責任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chǎn)生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因此,定金是獨立于損害賠償?shù)囊环N責任形式,兩者是可以并用。但也不能認為它與損害賠償金毫無關(guān)系,定金與損害賠償責任的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并用不能超過全部貨款的總值,這體現(xiàn)在《擔保法》對定金數(shù)額的限定上面。因此,該案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3萬元,即定金雙倍返還1萬元加上損害賠償2萬元。觀點三:甲公司應要求2.5萬元。理由如下:合同法規(guī)定的定金條款與違約金條款不能并用,違約金條款與損害賠償,定金與損害賠償均能并用。但有一定限制,定金或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使用后,獲得的利益不能超過受到的損失。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要想很好地分析該案例,應首先分清三種責任的性質(zhì)。損害賠償,又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應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p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從等價交換原則出發(fā),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chǎn)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遭受的全部損失。損害賠償符合這一交易原則。但也有少數(shù)例外情況,欺詐違約行為具有懲罰性就是例外情況。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49條:“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個規(guī)定只是損害賠償?shù)睦猓⒎菗p害賠償?shù)囊话阍瓌t。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設定的,在一方違約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主要具有補償性特征,同時兼有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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