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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今年5月份入職一家美容院,底薪為2000,另入職時公司要求交風險金2000,從工資里扣除,且規定在公司上班未滿兩年不予退還,(沒有票據). 到8月份時因經營不善公司合重組,工資為每月底薪1000+ 提成,月休4天,每天上班時間9—21點沒有加班費。上班期間如有請假則1天扣3天工資,當月25號發上月工資. 8月15號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時間為2015年8月15日-2017年8月15日,薪資方式未填寫,法人代表處未簽名蓋章, 10月22日早會時間較長約1個小時,解散前店長要求做俯臥撐,女兒因有腳疾站立時間長后腳痛,便勉強做了幾個且不標準,遭到店長嚴厲批評且要求重做,當告知因腳痛無法繼續時,店長還是不依不饒,女兒一氣回家休息了一天,第二天去上班被告知,已自離,不用來了且工資不發放,后經本人到其公司溝通,工資可以發放,但她未到工作年齡,(現年15歲 ,入職時已向公司言明,其身份證10月份才辦理的)不能繼續錄用. 請問 這種情況下公司給她怎樣結算才合理(每天12小時沒加班費,請假的話當天工資沒有還要另扣除兩天工資,這些合理合法嗎?另外他們上班沒沒打卡沒考勤記錄,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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