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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關于勞工與公司雙方的協議,不過此協議上僅僅圍繞公司的利益,大概是說公司有權解雇任何員工,但如果員工要自行離去就要賠償公司8000元(具說為培訓費用),工資按等級分為A.B.C三級,工資分別為1000.800.600元或者1200.1000.800元加提成(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而定),付有勞工的身份證和簽字,以及公司的公章.合同期為兩. 附:(實際情況是這樣)如果員工在兩之內想要辭職,必須要在一個月只前提出,公司同意才可以走,公司不同意,你任然要走也必須賠償公司8000元.當公司有關人事考核是C級的勞工現在定的月工資為600元,公司現在開始規定業績,如果當月業績不到的要減200元的底薪,除此之外,公司每月都會扣除100元押金,直到扣除元.有勞工在公司裁員的時候提出辭職,公司老總口頭上同意了,但因為提出辭職的人比較多時反口說不允許該員工辭職,不然要賠償8000元合理嗎?~而且平時我們加班..從沒有得到過加班費..上班時間一般是9個小時,加上值班的話就是16小時.一個月4天休假..就算是國慶及元旦節也是繼續上班,沒有放假,也沒有像國家規定可以拿幾倍工資. 所以根據以上種種情況.我要求辭職..公司根據這個合同拒絕了我...請問各位專家...這個合同成不成立.在法律上算不算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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