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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我于9月在西安招聘會應聘進入西安和平果業有限公司,當時應聘的職位是儲備干部.在079月25號入職.當時和公司簽訂了一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上規定基本工資是800元,職務是促銷員.當時的人事部說是先要從基層做起,因為我沒經驗.我當時雖有看法卻沒說出,他們的合同只有一份,公司保留.隨后他們在我的工資中先后扣除了500元,因為當時我們在超市上班,要給超市交500元的押金.08新勞動法出臺后,超市都退還了員工的押金,但是我們公司沒有退還我們押金,而且把我們的押金收據條讓我們的直接上級保留,我們手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公司收過押金,不過在我們的工資條上面有扣除紀錄,每個員工都收押金. 上班后我發現公司讓員工工作的勞動強度很大,每天最少要上班11個小時,忙時16個小時左右,還沒有加班費,只是工資發的比合同上說的800元要高,我拿到最多的是1180.公司發工資的時間是次月的21-25號,要壓近一月的工資. 因為聽說春節不放假,我打算辭職,給公司領導打招呼,他們不同意,說等過了再說,我于是等到前天(082月18日)向領導說明我的辭職意向,他又說等到3月底在說,我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19日沒去上班至現在.按公司的慣例員工辭職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我現在等于是沒給任何人打招呼就不去上班了 問題:請問在公司違法收取押金的情況下,我沒有遞交辭職申請就離職,我想要回自己的工資和押金合法嗎?按公司的規定,這種情況我2月份的工資和押金是不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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