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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媽媽問的,以下就以我媽*****口氣詢問我的父親于1980出資賣地皮建了一棟3層樓房,由于政治原因(當時成分是地主),怕房子可能被沒收,所以寫了妻子龍為戶主名(父親一共有3個妻子,其中一個在戰亂時已經去世,我母親是最后一個,由于歷史原因,3個都是合法存在的),時光推移,龍不久去世了,由于子女眾多(10個),對房子產生了爭吵,父親為了平息爭吵,立下"房屋使用決定"把房子分給了4個兒子居住(女兒已經全部嫁人),10個兄弟姐妹都在"決定"上簽字,表示同意.幾過去了,父親也去世,就剩下母親一個老人.母親沒有多久也過世了.前陣子拆遷辦的說1980建的房子屬于拆遷范圍,10個兄弟姐妹就開始對這比拆遷款有了爭論.哥哥和弟弟門說,房子已經立了字據,說只屬于兒子擁有,女的就不能分龍的子女說,房子是他們母親的名字,沒有其他子女的份總之這個錢該怎么分成了焦點,那個"居住決定"是不是遺產分配書也是焦點但是就想前面說的一樣,居住的分配就是所以權的分配嗎?(不過這個決定是有一個表叔見證并簽字的,表叔也已經去世),作為遺產分配的協議需要有什么樣的特點才具有法律效益(回答這個問題我也好去對比一下這個"決定"是不是財產的決定書),龍的去世是在父親前面,父親去世是在母親的前面,那么是不是代表這份"決定"就是分配父親的遺產,屬于母親的那一部分是每個子女都有平等繼承遺產的權利呢.希望得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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