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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在代理北京某公司為黑龍江某公司對遼寧省某國有公司的債務擔保的一案件中,經過仔細審查,發現主債務人黑龍江公司有擔保物抵押給遼寧公司,于是在庭審中及時提出了作為保證人的北京公司應當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免責,并查明黑龍江公司實際也是一國有公司,至今遼寧公司也不愿意向黑龍江公司主張債權,卻死死地咬住北京公司,當然那也是合法的,但遼寧公司不積極行使其抵押權卻在事實上給北京公司造成了極大的被動,古本律師根據擔保法和最高關于擔保法的解釋極力要求依法確定北京公司的免責范圍(此時,該案件的審理已經第2次延長,且第2次延長的審理期限即將到期,擔保合同約定在遼寧公司所在地管轄),一看不可避免地要確認北京公司的免責,于是下了一個裁定,"由于原被告雙方正在進行和解,因此本案中止審理",多次與溝通,沒有任何效果.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止審理的情形都是法定的,并沒有當事人在和解可以中止的規定,的做法實在難以令人信服,當然,那更多的是體現了一些其他的潛在的東西. 歡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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