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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律師在代理處理一起債務的和解法律事務時,已經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大意是被告用其在遼寧省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權先行抵押給原告,原告給予一定期間由債務人籌集資金償還,如果到期不能償還,則原稿有權行使抵押權,該和解協議并已經獲得一審的同意. 但在具體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時,國土部門卻以他們只能給金融機構,而且是八大國有銀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由,拒絕辦理;并說:我們從來沒有給非銀行的單位辦理過抵押登記. 導致,現在干看著,當然人干急著.本律師咨詢了北京市國土局的擔保登記機構,他們答復是可以辦的.對于遼寧有關土地部門那樣的答復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由此,本律師特意又了解了一下其他多個省的做法,卻發現很多國土部門都是那樣操作.于是,作為一名律師,我就困惑了,是國家的法大,還是地方部門的任意解釋和做法大,地方土地部門有的還答復:我們還沒有收到過國土資源部下發的可以給非銀行的機構做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文件,所以現在不能給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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