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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師,謝謝你們的解答.我想把我的情況向你們詳細的介紹一下:我8月-12月是和公司簽訂的合同(合同文本保存完好),1月至今12月,公司要求我們與勞務派遣單位簽合同,但我處于種種考慮一直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我所在的公司簽訂合同,但1月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公司要我在1月31日前與派遣單位簽訂合同,我被逼無賴,就在派遣合同書上寫了三條約定:附加內容是這樣的:(注:甲方是指派遣單位,乙方是作為勞動者的我,XX公司是我現在的工作單位)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補充約定,并一致同意如下條款:(一)在乙方原所在單位未與乙方補簽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用工合同的情況下,此合同為無效。(二)在甲方未為乙方辦理自8月1至12月31日在XX公司期間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關系轉移的情況下,此合同為無效。(三)當甲方未將乙方有知情權的事項(如合同的附件、第六條等)及時告知乙方,獲得乙方簽字認可,此合同為無效。我在與派遣單位給我的勞動合同書書補充了以上三條后,就簽了自己的名字在合同上,派遣單位收到合同后說我補充的三條是單方面的,并要求我重新簽訂合同,我說我補充的內容都是事實,并以各種理由拒絕與派遣單位重新簽定合同書,時至今日(3月15日),我未收到派遣單位返還我的簽字合同書,我目前所在的公司也仍然在用我,并未與我簽定合同。我的問題:我的上述情況能否認定為我既未于派遣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也未與用人單位簽定合同? 我能否以上述情況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我1—3月份,雙倍的工資。 如果到200812月31日后,派遣單位還未返還我其法人代表簽字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未與我簽定合同的話,我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與我簽定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需要與我補簽20061月1日至200712月31日期間的用工合同嗎,如果不簽,我能向用人單位索賠嗎. 以各位尊敬律師的精彩解答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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