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積分:-609800 | | 經(jīng)驗:-76681 | | 發(fā)帖:-924 | |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
我離婚后和一個女孩交往了,后在其父母強烈反對下,我和其于2月18日分手了。2月22日,我回前妻家看望孩子,其2次沖至我前妻家要求與我恢復(fù)關(guān)系,被后拒絕后,第2次走后,在前妻家公共通道樓梯口,跳樓自x死亡。事后死者父母以其女被本人前妻用我電話發(fā)短消息喊去,并受我們言語刺激自x,自x后并未采取及時的搶救措施,3點為由提出了上述索賠要求。事實是,1死者手機在第1次來我家時已被其自己摔壞,2我們與死者并未發(fā)生激烈爭吵,晚上她到我家無其他人在場,警察調(diào)查時,鄰居也說并為聽到爭吵,3我是聽到聲音第一時間下樓撥打了120進行搶救,并交納了搶救費用,但交費單據(jù)遺失了。我想請問專家:1、這件事中我們有沒有民事責(zé)任?2、我與前妻有沒有保護她的義務(wù)?3、其死亡后我是不是應(yīng)承擔(dān)其父母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合計14萬元的法律義務(wù)?4、其以女兒死在我家樓下為由,數(shù)次鬧到我工作單位及主管部門,我可以反訴他們嗎?謝謝專家
[ 回復(fù)|追問 江蘇律師·無錫律師] |
| ·找律師?上中法網(wǎng)!m.hbhongyijixie.com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