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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想請教幾個問題:交通事故(摩托車和自行車)中傷者第一次入院,醫生稱其椎骨骨裂,稱可以保守治療,但傷者及其家屬要求手術治療,這樣在傷者第一次在醫院住了3個多月,花去醫藥費等共6萬多元,由于第一次手術用了一枚鋼釘,就有了第二次手術,結果第二次手術傷者花了一萬多,另外出院后,傷者自己去做了傷殘鑒定,簽定結論為十級傷殘,鑒定機構的檢驗結果說明:傷者神清,步行入室,對答切題,檢查合作,精神及智力無障礙.檢查見:脊柱中下段皮膚見11.0cm手術縫合瘢痕,壓痛(+);腰部活動尚可;身體其他部位未見明顯異常.分析說明說傷者由于交通事故致傷T12骨折,經治療后,現T12椎體壓縮性骨折愈合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4.10.3條c)款規定,其傷殘程度為10級.請問: 1.根據這些分析,傷者能夠成10級傷殘嗎?如果夠成傷殘,傷者自己堅持的手術是否可能是致殘原因呢(因為說是11.0cm手術縫合瘢痕,這肯定手術所致)? 2.由于在一審時沒有提出重新鑒定(因為懷疑縣和傷者有勾結,因為在一個小縣城),我可否在繼續上訴時要求上級重新鑒定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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