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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社區工作人員,女性.一居民來辦低保手續,因未提供所需的一份證明,告知他不能辦理,要提供必須的證明才能受理,他大發脾氣,動手拿起辦公的電腦顯示器砸我,(使一臺顯示器損壞不能用了)還打了我一個耳光,又拿杯子扔過來,為了阻止他,保護自己,情急之下我扔過去了一個玻璃杯,不料正砸在他的眼眉處,縫了十二針.已報處理,做了筆錄和證人筆錄.現在他的醫藥費是單位給墊付的,已經墊了二千五左右了.他向和街道領導提出要我賠他所有的醫藥費,還有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破相費等等,我當然不會答應他的無理要求,我們領導也讓他走法律途徑.請問律師,如果走法律途徑,我應該怎么辦?我會承擔什么責任?法律會判我怎么的責任?我會賠償他什么呢?他又應該承擔什么責任?他這樣的行為法律會怎么對待?如果我賠償他的醫藥費,是不是應該只負責他與外傷有關的費用?因為他當時已經做過CT,證明腦部是沒問題的.可他卻去看了內科,配了400多元的中西藥瑞泰,安神補腦液,腦安顆粒,清腦復神液等.這些藥費法律上也要由我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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