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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于10月應聘到xxxx公司任宿舍管理并兼保安員,當時和人事部經理xxx約定試用期15天包食宿。15天后合格,正式聘為宿舍管理和保安員,約定月基本工資1200元,每天上班12小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休息日需要上班(12小時),但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因當時xxxx公司和美國沃爾瑪簽定了一份很大的出口合同,訂單大,任務重,公司第一次與外商合作。各個部門壓力大,時間緊。我與另一個同事主要負責外包人員進廠登記,自帶工具的記錄核實,及安排床位住宿相關事宜。員工辭職,外出租房辦理相關手續以及宿舍管理,食堂開飯維護排隊秩序,檢查衛生。晚上各宿舍用電,用火,用水等安全巡查。夜間加工區巡邏檢查,防范個別人員盜竊做好的產品和其它物品。根本就沒有時間想到其它事情,一心想把工作做好。期間申訴人和另一個同事找過人事部經理xxx關于加班費的事情。他說:"你們把工作做好了,老板不會虧待你們的。不要老是說錢"。直到現在公司也沒有支付我加班費.07春節期間公司放假,公司安排我加班。每天兩班到,上12小時。結算工資時,公司未按約定工資基數計算支付加班費,我因公司未與簽定勞動合同怕遭解雇,只好忍氣吞聲。 5月沃爾瑪的合同完成。 我被調到公司東大門上班,每月出滿勤,沒有休息一天。同7月公司與我簽定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每周工作40小時,超出的加班時間以補休的形式予以補償。法定假日加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公司至今也沒有給我安排補休,更沒有給我支付任何加班費。 [ 回復|追問 甘肅律師·金昌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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