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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與老公因為婆媳關系問題導致感情破裂,并且老公對我進行辱罵,并出手打人,但并為對我身體造成傷害,在解決問題時我提出要求讓他承諾以后不會動手,老公揚言:以后還要這樣.出于對我自身的保護,我提出離婚,老公不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商,同意暫不離婚,老公并簽下合同,列明如還有一次雙方即刻離婚,并同意所有財產及兒子所有權歸我所有,以及全額支付兒子后續的撫養費,同時離婚時所有的債務均由老公承擔. 針對以上情況,我有以下問題:1.老公對我動手,并揚言還有下次是否構成家庭暴力?2.我們雙方協商并簽署的合約是否有效?如后續離婚能否作為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的判定依據?3.該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如離婚時老公反悔,可否以此為依據要求他遵守?4.我們的房子屬于婚前財產,所有費用都是雙方承擔,但房產證是他的名字,請問如何我才能保障我的權益? (有以上疑問主要在于前次爭吵,老公揚言一分也不會多給我,能給我一半就算是對得住我,而事實上我每月的收入還在老公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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