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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現在涉及到房子拆遷的問題,本來我家的小房子,大概有23.79平方,是1984向村委買的,當時買的時候600元錢,而村的房子是向現在已經住在上海的施女士父母在1979買的,但是現在施女士通過拿出以前的房產證(1951登記),通過法律說明了那是她的房子,而我們家的房子也是她的房子其中3間中的一間,其他2間沒土地使用證,而我們家的房子有土地使用證,現在施女士通過國土資源句要求撤消我們的土地使用證~~PS:我們村委1979向施女士士父母買的房子,當時的房子買賣契約已經丟失,找不回了~而我們的房子是通過村委買的,發土地使用證的時間是1995,當時村委向國土資源局打了一張房屋賣我們的證明~~我想問的是:如果國土資源局真的撤消我們的土地使用證,國土資源局本身是否有過錯,國土資源局與1995發了土地使用證給我們,現在說他們登記錯誤,這其中是否有他們主觀上的錯誤,當時僅憑村委的證明,而沒有向村委要房屋買賣的契約,進而發給我們土地使用證.我們該如何向村委提出索賠?因為我們是向村委買的,而村委由于丟失了那份買賣契約,現在變成,賣給我們的土地為非法土地,導致我們不必要的損失,該要求村委如何補償?謝謝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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