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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一家私營企業上班,公司委托我,找一家船公司運輸一批貨物到美國夏威夷,在今天8月8號就確定并且在上海港口發運,貨物在8月20幾號就到達奧克蘭中轉站,在8月底的時候,船公司告訴我未能夠裝上本月從奧克蘭去往夏威夷的船,在這種情況,我和客人商議,最后做出了讓步,同意他們裝下個月的船,也就是9月20幾號的船,之后我多次和船公司溝通,他們一直都口頭承諾,我們的貨物最遲在10月底可以到達我客人的手中,但是,直到現在,貨物還沒有到達我客人的手中,在11月13號,我再次給了船公司最后的機會,要求他們把我們的貨物從奧克蘭空運到夏威夷,并且告訴他們,如果在11月19號,我客人還收不到這批貨,后果是非常嚴重的,但是,遺失的是,船公司并沒有那樣做,只是一味的說無法*****作.在11月13號,我客人同船公司的奧克蘭代理溝通,船公司的奧克蘭代理說,是可以把我們的貨物進行空運的,并且在和我的客人聊天當中,故意說我公司知道貨物還在奧克蘭港口,并且還說,我公司是同意他們那樣做的,由此,我客人對我公司產生了很大負面影響,并且客人決定撤消所有和我公司以簽定的合同和定單,并且要求我公司賠償所有的損失和返還所有已支付的貨款.此種,情況,我們可以要求船公司賠償我們的損失嗎?希望能夠得到你的解答!由于,我們多次和船公司協商,船公司都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的說法,我們最后決定再給船公司幾天的考慮時間,如果他們還不能正面回復我們公司的話,我們公司肯定會通過法律的手段起訴他們的,但是,如果要對船公司起訴,我們需要提供什么證具?才能獲得勝述!謝謝你的指教!我們和船公司簽訂的承運合同內容具體沒有約定明確違約責任,對貨物送達時間沒有明確的約定!謝謝!劉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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