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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3月在一個樓盤的二期,交了5000元排了個選房號,簽了份排號協議(選不中房子可退,收據上寫著"定金"5000元),開始說4\5月份開盤,后來脫到6\7月,后來又說奧運會拖到10月1.最終到0812月通知我選房.,并簽了內部認購協議,又交了1萬2,加上原來的5千共計1萬七.原協議收回,原來的5000收據沒有換,只加開了后來交的1萬2寫著"誠意金".到現在間隔還不到1個月的時間,由于家中突然有所變故,需要退掉房子.找到售樓處,人家說不退.讓其出示預售證,被告知這和有沒有預售證沒有關系,那預售證只管著能不能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在已經簽了協議了,收的又是誠意金,誠意金的意思就是不退.我翻看了一下協議,沒有關于違約的條款.只有一條有關定金的:"認購方在5月30前,應與買方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清相應規定的應交款項,逾期不簽合同或不繳費,則視為自動放棄,定金不予返還,同時本商品房認購協議終止.開放商還沒有動工,甚至連要蓋樓地方的平房還都沒有拆呢.我想請教律師大人,在開發商沒有預售證時,我與開發商所簽內部認購協議是否有效?收定金能否退回?盼回復,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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