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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關鍵就是那份永川的霸王民事裁定書,[1002]號裁定指出{只能申訴,不能再起訴}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只能喊冤,不能告狀.那么你永川又憑什么用信函的行式通知原告重新起訴,并限定7天之內交費,開庭一半,法官就跑了,說不關她的事?事后就下這份裁定,永川怕原告上訴,又主動派人來做思想工作,又退錢又保證會公正處理的,結果就又開庭搞聽證,于是一次又一次的搞那么多審理,開庭.十啊!這是為什么?你執法者連最基本的誠信道義都沒有了?老百信該相信誰??????19984月18日,我與被申訴人的丈夫陳有智打成口頭協議,合伙經營一輛渝C03724小客車,掛靠在重慶長途汽車運輸公司永南站.同4月30日,我妻子黃國勉借被申訴人的房產本在永川市鄉鎮企業投資公司抵押貸款2萬4千元用于支付買車款.同5月1日簽定了由被申訴人親筆寫的合伙經營協議書.約定車價4萬元,各出資2萬元,盈虧風險共擔,由陳有智負責經營,我開車.在共同經營中,陳有智獨自霸占經營款,并且不出資分文,不履行合同,張正權又以4月30日的借款相逼,要求還房產本,為了取回在鄉鎮企業投資公司的房產本,989月份經共同協商,將車出售,償還貸款不足的資金由黃國勉出具1萬元借條給張正權.199911月,張正權以1萬元借條起訴于永川中山路法庭,謊稱是我和她丈夫陳有智的經營結算產生的債務.庭審中.我不同意她的說法,拿出合伙經營協議書提出反訴.法官不允許反訴,并以[2000]永中民初字15號判決書支持張正權的訴訟請求,事實顛倒不清,被申訴人分文沒出,反而認定我沒出資.人為把案件復雜話.造成我以后陷入累訴的深淵.20005月22日,我以合伙經營糾紛起訴到永川.同6月6日開庭.由李長述獨任審理,庭審中法官和對方律師經行了辱罵后強制對案件經行調解.不調解就要拘留我,還要罰款.說我是假證據.不允許說話,搞到天黑,沒辦法只好在李長述法官起草的收具上違心的簽字,把訴訟費929元作為陳有智的合伙經營虧損款.并作抵于[2000]永中民初字15號判決的執行款.我很氣憤和不服.四出申訴,永川在事先不通知的情況下,將黃國勉拘留.理由是不履行[2000]永中民初字15號判決.20012月28日.我要求再審,永川以永法[2001]信復13號通知我不能再審,只能另案起訴.并限定時間為7日.同6月18日.該案再次開庭.由法官周敏主持審理.在庭審中,我正苦于拿不出法官強制調解的證據時,那知被告陳有智主動得意洋洋的談了事情經過,并說:就是要拘留他,就是要罰他款......法官周敏草草的宣步了休庭就走了.說不關她的事.隨后永川下達永法[2001]永民初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我:只能申訴,不能再起訴.我不服,要上訴中院,領導告知,不要上訴,已立案再審.20017月9日收到永法[2001]信訪申請14號通知書叫我搞聽證.同7月16日舉行聽證會.再庭上再次證明被告陳有智合同分文沒出,沒有履行的事實.但是.隨后下達的[2001]永民審字第14號通知,駁回我的申訴,20019月,我依法向重慶市一中院申訴要求再審,20027月26日,收到市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監428號通知'按照申訴復查管理的有關規定,你應向永川市提出申訴',以此我于20027月30日向永川市提出申訴并立案受理,交了訴訟費750元,事隔一天,7月31日,永川市叫我撤訴,理由是,中院把卷宗提走了,由重慶市一中院處理.20028月14日,市一中院通知我單方面參加由唐小利主持的聽證,20029月,收到市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監429號的通知,維護永川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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