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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5月26號開始在一家犬舍工作,一直到今天。期間犬舍的老板并沒有與我簽勞動合同。我于 12月跟老板提出辭職,辭職時間為過前。后老板與12月23號新找了一個工人與我一起在犬舍工作,以便于頂替我的位置。新的工人于1月23號請假回外地的家過。而我因為是本地人,于老板說好加班到初2再回家過,以便過期間留在犬舍管理。 我在犬舍工作為全職,一個星期休息一天,休息的那一天理解為早上喂好狗,做好犬舍內的基本工作,然后外出,晚上又必須回到犬舍接著工作。老板對犬舍的工作很少參與。犬舍在5月到12月都只有我一個人在。并從10月起拖欠我的工資,到1月23日,累計拖欠工資有2300元。 (老板于1月27號告訴我說,我和新工人一起干活的整個一月份是我沒有工資的。我是在新工人回家過后,就是23號以后,從24號才開始算我工資。于是拖欠我的工資就變成了1200元加上24后的那幾天,總共拖欠就1500元這樣。) 1月24日,我正常在犬舍工作。早上放犬只活動,然后對犬舍進行打掃,沖洗,期間有兩只小狗從關閉的大門下鉆了出去,當我發現時,距離我放狗的時間有1個小時左右。我發現后,于犬舍四周查找,無果,最后還是找不回那兩只小狗。 走失的小狗品種為哈士奇,一只5個月大,一只2個月大,君為母犬。5個月大的那只是犬舍里的犬只,老板給出的賠償報價為元,另外一只2個月大的,是客戶在犬舍寄養的犬只,經老板與客戶聯系商討賠償,客戶開出價格,說犬只是在外省買的,犬只本身費用與運費等總共6000元,于是丟失的兩只狗造成的損失一共是 8000元。老板的意思是叫我全部負責兩只狗的丟失責任。 對于犬只的走失我承認是有我工作的失誤成分在,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但事關賠償的數目巨大,于是請教以下各位朋友,我到底應該承擔怎么樣的賠償責任,理應賠償多少價錢。 有以下問題。1. 小狗從緊閉已經瑣上的大門鉆出,并找不回來。我是不是承擔全部責任。 犬舍有四畝地大,是一個用圍墻圍起來的場地。犬舍內有大大小小的狗總共13只狗,只有我一個人管理。 我來犬舍工作當時,并沒有簽有勞動合同,關于我在管理犬舍期間在犬舍內發生的犬只生病致死,偷盜, 被搶劫,走失等并沒有明確的責任落實情況。鑒于此,我做為犬舍老板聘請來的工人,對走失的犬只是否承當全部的責任。2. 關于走失小狗的價格問題。老板和客戶對于走失的小狗開出的賠償價格是否有什么依據。(客戶的狗是在網上在四川買的,價格是6000,有FCI的血統證書,買的時候是2個月大。老板給我看過一次網上的購買記錄。) 3.所對我的指導有些什么。 為要回身份證,我寫下如下證明 本人于元月24號,在老板所經營的狗場里丟失哈士奇小狗兩只,其中一只六個月大,名字甜甜,估價元整,另一只3個月大,名字皮蛋,估價6000元整. 特立此據,以證丟失.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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