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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團破產了,“x奶粉事件”的始作俑者三鹿集團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已于12月23日送達。這是石家莊市政府發言人、副秘書長王建國在25日上午舉行的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宣布的。王建國表示,截至10月31日,經過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三鹿集團資產總額為15.61億元,總負債17.62億元,凈資產-2.01億元;12月19日,三鹿集團又借款9.02億元,付給中國奶業協會,用于支付患病嬰幼兒的治療和賠償費用。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業新發生的各種費用,目前三鹿集團凈資產為-11.03億元,已經嚴重資不抵債。 自三鹿x奶粉事件以來,呼吁司法介入的聲音就從未停歇。作為社會的減震器,一個*****的司法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一片隔離帶,通過第三方的裁判來避免矛盾的激化。司法本身也肩負著定紛止爭,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使命。作為非訟案件的破產程序在其價值上,同樣應作如是觀。三鹿事件的處理從當初的“政府主導型”終于轉換為“司法主導型”。既然走上司法破產之路,則與處理三鹿事件就應按照破產法辦事。但從目前的相關報道來看,針對三鹿破產程序有以下幾點質疑。 一、商貿公司做破產管理人合法嗎? 據悉,指定的管理人為三鹿(詳見新浪新聞中心12月26日《三鹿破產凈負11億市府抵押大院籌集9億賠款》報道)。該公司為三鹿集團100%控股子公司,不在破產清算之列。我國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破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規定。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人民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指定管理人。除企業破產法和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管理人應當從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均可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根據此規定可知,三鹿商貿公司肯定不屬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之列。 三鹿商貿公司屬于清算組之列嗎?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十九條,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可見三鹿商貿公司也并不屬于清算組之列。由上可知三鹿商貿公司根本就不符合管理人的任職條件。更進一步講,既是三鹿商貿公司符合管理人的基本條件,但作為三鹿集團100%控股公司,豈能與三鹿破產案件無利害關系。因此,將三鹿商貿公司指定為管理人違反了破產法“規范企業破產秩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 二、向經銷商承諾提前還款合法嗎? 據通報,自9月12日三鹿集團向社會公開召回問題產品至10月31日,共召回產品總值近10億元。為順利召回問題產品,確保問題產品不擴散并實施銷毀,市政府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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