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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一種具有*****人格的企業組織,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就像一層面紗一樣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依照此理論,公司經過合法注銷程序以后,就喪失了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均無需對公司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了。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從事各種規避法律和違法的行為,債權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損害。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新修訂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理論。該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边@就為債權人發現公司被注銷后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東責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不過,《公司法》第20條并沒有具體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只是原則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筆者根據現行的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地方法院的內部規定和和眾多法院判例將公司注銷后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作了歸納,主要有如下幾種: 1.股東出資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東出資應當保持資本的真實、完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不實存在瑕疵的行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等,針對這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就處理股東責任糾紛的相關問題也明確規定:“股東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應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出資不足導致公司的注冊資本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標準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nbsp; 2.股東抽逃資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資本應當真實、完整以外,還應當維持在充實狀態,如果股東出資后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股東將全部注冊資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公司注銷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的規定。結合這些法律規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體表現往往有這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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