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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股權處理辦法文/臧小麗律師/法學博士20*****的上個世紀80代,夫妻倆打離婚官司分家產,一床被子、一張椅子都可以是財產分割的爭議對象。到了90代,雙方則把關注點轉移到了家具、電器、摩托車身上。而如今,隨著改革開放30帶來的巨大社會變遷,這些東西已很少讓離婚雙方提起興趣,他們請求分割的財產往往變成了房子、車子、存款,甚至公司的股權等越來越值錢的東西。 在所有的離婚財產類型中,股權分割是最復雜、最多變的問題。它既不能被簡單地劃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毫無關系;也不會統統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權是個人股權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東是經過工商登記的實際股東還是隱名股東,股權(或股票)轉讓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權結構及章程規定情況,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等等都會影響到最終的股權處理結果。筆者結合本人的辦案實踐以及現實中的眾多處理經驗,將生活中常見的股權處理辦法總結歸納如下:一、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見《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例如,甲男與乙女辦理婚姻登記,甲男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比例為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以來,該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0萬()、40萬(),那么甲男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辦法 (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參見《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比如,上市公司精倫電子2月10日發出公告稱,由于第五大股東劉起滔與妻子x梅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劉起滔將其持有的精倫電子2300.58萬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68%)無償轉讓給x梅。經過這樣的分割之后,劉起滔與x梅并列精倫電子第五大股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權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轉讓的股票,在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股票時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法關于限制轉讓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受到限制轉讓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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