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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后面簡稱T)于038月進入某學校工作,097月5日該學校校長告訴T學校要辭退他,并補償一個月基本工資,其原因是學校的發(fā)展和T工作方式合不來(T的最后份合同是07簽署的三期合同)!事后T咨詢了勞動局了解經濟補貼并非如此,所以T找到該校校長要求按勞動法給于相應的經濟補貼,該校校長告知需要和學校法律顧問及領導商量后再做答復,097月13日校長叫T去了辦公室告知學校商量后的做出以下決定(談話內容摘要,全部內容有錄音):學校決定給T兩條路選擇,一是同意上次補償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條件而辦理離職;二是如果不同意,學校將讓T繼續(xù)在學校工作,但將重新安排T的工作崗位,可能將T安排到宿舍或實操場做管理,這樣繼續(xù)到合同期滿(T從03進入該學校至今都是任形體藝術教育課程),并告知這樣的話T的工資將少于以前的工資(T進校以來平均工作在左右,如果重新安排工作崗位將只有1000不到的工資),如果T不同意學校的安排的話將按照合同不服從學校領導安排而辭退T?,F(xiàn)在T兩條路都不會選擇,T怎么辦?(T自己那份合同已經丟失)他能不能以學校威逼職工更換較差的工作崗位而要挾職工同意少量的經濟補償而離職的理由提出勞動仲裁嗎?這樣的情況T是不可能再在這學校工作了,因為去了也是被別人當猴耍!T要怎么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希望給予全面分析!謝謝你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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