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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0日購買了靖海新村1403室的優產賣房者是我的親哥此房是我哥哥1998日由單位分配而得,住房分配單日期是1998日并于當日拿到該房鑰后因為辦理各種手房產證發放日期為19983此房0式堅建筑面積57.3平方,哥哥當時準備結婚,由于面積較小,就打算賣掉此房重新購置新當時由于是優產房,產權證是明確寫明要五后,003后才能上市買賣.而我哥哥重新購買新房又沒有這么多故出于是自家人的考慮就把房子賣給了我,因為我婆家的經濟條件也不只能買二手房.當時出價是五萬元,也是由我拿出兩萬,我婆家拿出三萬而來,對于當時來說此房一是二手房,二是此房位于頂樓,三是此房不能過戶,故對外也沒有人要.并沒有因為是自己人而低價賣給我.我于19990日付款五萬元購得該處房產,因為不能過戶,就簽訂了一份協寫明該房由我哥哥賣給我們,此協議由我哥我以及我現在的丈夫三人共同簽而現在由于哥哥與嫂子003月感情不和而鬧離婚至今,我嫂子提出由于房產證上的日期9983而她與我哥哥9982日領取結婚證,所以該房應屬于她們夫妻共同財產,而她沒有同意將此房賣給我.因為協議上沒有她的簽她向提出是我們私下簽訂的協議,對她造成了傷要求我把房子還給而事實是她與我哥哥在辦理結婚證后并沒有實際居住在一我哥哥于1998月重新購置了新房,原打算分期付款付房款后由于把靖海新村的房子賣給了我哥哥于1998底一次性付清房款并拿到新房的鑰匙進行裝裝修時間為三個多他于19999日按無錫的風俗正式迎娶我嫂子過門,同時才正式居住在一在我和我哥哥簽訂協議時由于考慮到此房一是我哥哥單位分配他應該有自主支配二是嫂子當時還沒有正式過所以在簽訂協議時就沒有我嫂子的簽名.而現在嫂子提出了該處房屋買賣沒有得到她同要求我們退還現在居住的房子.我在該處房產已居住了六多時間了.我有上下左右鄰居們的簽名認可,而她說該房產是她14號所有的居民都不認識我從19990日拿到該房鑰匙后,此房產內所有的裝修,包括電話,有線電視,一戶一表的電表都是以我們的名義安裝想想如果不是自己的房子我們會這樣做嗎現特向各位咨詢:1、這樣簽訂的協議有效2、現在我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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