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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學校的教職工崗位聘任合同書,擬繼續聘任在圖書館圖書資料崗位文獻信息組織一崗工作。但學校因我是工人身份,故將我的聘用期限訂為10日,即我50歲時為止。我認為,“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是目前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實行崗位管理后,應按崗位定待我現從事干部崗位,就應55歲退人事部《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五大點第1小點規定“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第2小點規定“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0(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另《人事部關于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第二條規定:“女性高級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歲退(離)休。”根據現在的政策,我應該按現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但學校堅持我的工人身讓我50歲退理由第一,我雖然是高級職稱,但我的身份未故仍按工人身份退第二,人事部門的文件只是部門規范性文不是法律法規,不具有強制性。因此我仍要按國978日《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文件規定退不知學校的說法有無道理,我應在什么齡退休?不具有強制性的人事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沒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中規定:“人民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以上我提到的兩個人事部的文件算不算“人事部門的法律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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