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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去今月左右和女方進行過協議離婚,當時我只是表示如果她愿意離婚我可以幫助她一些錢,她說要30萬,我說太高了,25萬的話,我可以賣掉房子給她,但是我不知道我的房子因為戶口的問題沒有辦法賣,之后我打電話告訴她,我手里沒錢,承擔不起她的條件,她聽了就不接電話了,現在聯系到她后,她突然說我和她已有協議了(估計她設了圈套,錄了音),說過了一現在是協議履行期,之后就不接電話了。我的意思只是把25萬作為一個可能性來衡量,是不是可以還要看具體條件來決定,而且之后立即告訴她承擔不起,所以并沒有達成協議(口頭或者書面協議)她錄了音,我卻沒有錄音證據,她這樣惡意陷害我,我該怎么辦?我根本就沒有25萬,沒了房子我住到哪里去?更何況貸款還沒有還清,就算有所謂的共同財產,也只有10萬(是還的按揭貸款),她沒有工作,她的生活開支和戀*結婚開支都是我在負擔,她和我結個月就離家出走了,分,以離婚來作為條件索取錢財,還這樣陷害我,我太冤了,請幫幫我!!這樣的狀況下,法院會怎么來認定?盡可能客觀地告訴我好么?謝謝律師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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