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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9/9中午,我騎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走在機動車一行人橫過馬路(不在十字路口.也沒有人行橫道線)在距0米左右時開始鳴笛示但是行人沒有理睬,按當時的速度判斷,應該可以從其身后繞過,所以也沒有將車剎死,但是減慢了速度,當時的速度約在10KM/小時.走到距其不到2米時,行人突然停步,由于距離過近,車沒有完全讓過行手把將其掛由于當時傷者表現不嚴重,我停車將其扶起至隔離欄上坐下,等其家屬到來,一起送到醫院進行檢經檢查是椎壓縮性骨就安排其住院治療.等住院事宜安排完后天已很在第二天早上才去交警大隊和保險公司報病人005/10/16日康復出在家修養.今一交警隊叫我去看了交通事故責任裁決書,說上根據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裁決我承擔100%的事故責行人完全無過不承擔任何責(1)裁決書內容是否恰我的情況是不是應該和裁決書上一樣承00%的責(2)如果我對裁決書的裁定不服,是不是可以通過向起要求對事故責任從新進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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