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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先生:大家我有一法律問題不明,請各位老師予以賜教.乙公司是甲公司某地區的中央空調代理商,我所在的公司與乙公司簽定合同購買其代理的中央空調一套并約定扣留總價款的10%,在一內若空調不發生故障,一期滿后予以支付,若一內空調發生了故障由我公司通知對方,經對方修復后支付。一期未滿,正是天熱使用空調的時候,發生了故障,我公司工作人員僅用傳真的形式通知了對方,并打了電話予以明確,但是未留下任何能證明通知的實物證據,該公司未予理睬,也未派人來維修。由于急于使用空調,我公司即與甲公司聯系,由甲公司派人來將空調維修好。由于乙公司尚欠甲公司的錢,甲公司要求我公司0%的價款直接支付給它。我們遂派人與乙公司聯系,找不到乙公司的任何人。若不將剩余款項支付給甲公司,甲公司將不再承擔空調的保養維護責任。若給了甲公司,我公司又怕乙公司再來索要剩余款項,并要求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請問各位老師,我們應該怎樣做才能解決這個問題。請各位律師注意,我們遂派人與乙公司聯系,找不到乙公司的任何人。但又要正常的使用空調,同時作為單位能否適用《消費著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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