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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們我是烏蘭浩特的的個體004我時候我自己購買了兩輛貨車運一臺是現金買的(車號是蒙F13530,蒙F1096號掛),一臺是貸款買的(車號是蒙F10352,蒙F1096,該車都是一組一而這臺貸款這臺車就發生了矛盾,我和我家的親切王王東訴我返回財產蒙F10352.蒙F1097號掛.其實我當時雇傭他為我家的司機.005的8月份起訴我確權返回財以開006.1.16.王東等人(,在離我家00公里(赤峰),把我的車蒙F10352,蒙F1096號掛車搶現金400余元,當時車上有我家的司機,我以報案,公安局沒有立案偵察,以經濟糾紛為由沒有立至盡王東等人沒有下落.而又在今的35日貸款的那臺車還款已經到期了,尚欠15萬元,貸款公司起訴我還經法院調貸款公司將蒙F1097號掛車將收回抵帳,尚余欠款將我的蒙F10350號車抵帳還款.而又3日法院的判決下來民事判決書原告王王東被告,李鑫李久春原告王王東訴被告李鑫鑫,李久春財產權屬糾紛一本院受理依法組成和議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及其雙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十月底,我們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雙方約定,我們委托倆被告名義向科右前旗宏達壓鑄有限責任公司購買長春一汽產解放奧威牌機動車牽引頭一輛,掛車一輛,總價款合4.7萬元。因我雙方購車資金不足,第一被告向科右前旗宏達壓鑄有限公司舍1.7萬元,第二被告承擔保證還款責任,我方向被告出1.7萬元的借款欠條(上書欠拖修買車款)。該機動車暫以第一被告名義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所有手續費(合9645.75元)由我方承擔。該機動車投入運營后,我方每歸還欠款本萬元,月利息.2%元計算(以實際欠款余額為基數),由被告經手償還給科右前旗宏達壓鑄有限責任公司。后我方向被告支付購車款13萬元,機動車登記手續9654.75元,被告也依約履行了義務將機動車交付給我方,15日以第一被告名義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005初,被告違背約定,將我方歸還的1.5萬元欠款據為己有,于8日以欺騙的方式獲取該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鑰匙,并將該機動車及我方添置的木制大箱板,車用防寒被據為己有,至今拒絕返還。故起訴,請求依法確認牌號為蒙F10352號奧威牌機動車牽引頭,牌照號為蒙F1097號的掛車為我方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將該車歸還我方,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5萬元代付款。被告李鑫鑫,李久春辯稱:蒙F10352號牽引頭及蒙F1097號掛車的所有權人是李鑫鑫,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蒙F10352號牽引車及蒙F1097號掛車為原告所有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親屬關系0041日,被告李鑫鑫與內蒙古宏達壓鑄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售車協議,協議寫明,一,經甲(內蒙古宏達壓鑄有限責任公司),乙(李鑫鑫)雙方協商現將一汽產CA4182P1K2型平頭才油牽引車售給乙方,整車價格為347000.00元,乙方提車時已30000.00元余17000.00元應00425日起每月還款0.00元,余款利息2%計算,本著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則。乙方將拿購買的此車作抵押物,此車牌照號為蒙F10352號,發動機號0615990號,車架號為32547號,抵押給甲方,必須在公證處辦理低壓登記手續,公證費由乙方承擔。三,乙方必須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如乙方不按期回款,超過兩個月不回款,甲方有權收回此車005日被告李鑫鑫與內蒙古宏達壓鑄有限責任公司又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內容為,1日李鑫鑫在我汽車銷售部門購買一汽產平頭牽引車一臺,自由資金不足,向乙方借款217000.00元。從25日起每月還款0.00元,利息按月2%計算,按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則,00525日還清(本息),如到期還不上欠借款或不能按期還款,李鑫鑫愿以私有平頭牽引車車牌號為蒙F10352發動機號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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